1、乡镇财政考评制度 为进一步加快乡镇经济进展,大力培植财源,充分调动乡镇组织收入的乐观性,确保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提高乡镇财政收入质量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方法。 一、考核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9个乡镇和鸡冠山垦殖场。 二、考核内容 1、财政收入任务完成状况(工商税收); 2、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状况(工商税收); 3、实有税源增长状况; 4、财政年终收支平衡、工资保障、民生工程、惠农资金发放和当年新增债务以及化解原有债务状况。 三、考核方法(总分值100分) (1)财政收入任务考核(25分)。以县政府下达当年财政收入任务考核目标为标准(国、地税都必需完成任务),完成财政收入任务得分,每少一个百分点
2、扣1分,扣完为止。 (2)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状况(35分)。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除契税、耕地占用税和财政系统收入),按成效系数法计算。 (3)实有税源增幅状况(20分)。以国税、地税实有税源入库数为当年考核实有税源数,以上年实际税源为基数(由国税局、地税局供应具体数据)按成效系数法计算。当年新增企业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户加一分,2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户加2分,5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户加5分。 (4)财政年终收支平衡、工资保障、民生工程及惠农资金发放和当年新增债务状况(20分)。以年终结算收支平衡,工资保障、民生工程、惠农资金发放和当年新增债务以及化解债务状况综合考评计分。 四、本方法自2023年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