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篇一:起诉意见书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刑诉字2023 34号犯罪嫌疑人许稳涉嫌盗窃一案,由王晶与2023年4月22日9时报案至我局.我局经审查,于当立案进展侦查.犯罪嫌疑人许稳于2023年5月12日被我局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许文涉嫌盗窃一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2023年4月22日早上许犯罪嫌疑人许文由于前天晚上在校外打了一夜的台球,因而在早上7时许才回到宿舍,在通过312宿舍时看见门没锁就进入了该宿舍,进入宿舍后觉察宿舍只有王晶等三人在睡觉,同时看见三台本放在书桌上,由于许稳家境不是太好,同时又沉迷于吃喝玩乐,经常手头紧张.而当天正好许稳身上没钱了,因
2、而临时起了盗窃的意图,在通过一番挣扎后将3台笔记本偷走. 然后回到宿舍将藏于衣柜中.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许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犯罪事实明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许稳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此致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安庆市宜秀区公安分局(印) 2023年6月7日附:1,本案卷宗3卷12页2,犯罪嫌疑人许稳现羁押于安庆市第一看守所篇二: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修正版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公刑诉字(2023)56号犯罪嫌疑
3、人罗,男,1985年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民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家住本县樟树乡茶山村二组。 : 2022年10月因盗窃曾被判刑2年,于2023年10月刑满释放。2023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局刑事拘留,2023年10月7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罗抢劫一案,经本局自09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的预审和调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有以下罪行:2023年8月27日晚,罗隐藏在公路旁边的树丛中,适女青年谢路过该处,罗窜出用木棒击打谢的头部,将谢击昏,抢走了谢1000元人民币的精工手表一块以及人民币450元,然后逃离现场。(七要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犯罪嫌疑人的口供。2.被害人的指正。3.证人
4、的证言。上述犯罪事实明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罗使用暴力抢夺别人物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累犯)此致县人民检察院局长印)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附:1本案卷宗 卷页。2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3随案移交物品件。4被害人 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所附工程按照需要填写)篇三:起诉意见书格式范本 公 安 局起 诉 意 见 书公( )诉字( ) 号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外号等),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品种及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居住地
5、(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暂住地),政治相貌,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迫措施的情况(时间、品种及执行场所)。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辩护律师如有辩护律师,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律师执业证编号。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一案,由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详细为单位或者公民举报、控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工作中觉察等)。简要写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如接受案件、立案的时间。详细写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最后写明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详细表达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通过、
6、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按照详细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进展表达。)(关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施行屡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别列举;关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由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表达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分列相关证据,并说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上述犯罪事实明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详细写明是否有累犯、立功、自首、和解等阻碍量刑的从重、从轻、减轻等犯罪情节)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按照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履行情况,同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此致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印)年 月 日附:1、本案卷宗 卷 页。2、随案移交物品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