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每年至少1次。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 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
2、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返至本单位,存入个人健康档案。 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根据体检机构的反响意见,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时,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臵;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9、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
3、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防止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2023、单位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11、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1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4、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