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对平安生产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错案追究遵循以下原那么: 1、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那么;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那么; 3、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原那么; 4、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那么; 三、错案的认定: 1、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2、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3、上级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投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四、错案责任的承担: 1、因案件承办人索贿受
2、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分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直接领导负连带责任。 2、由于案件承办人的直接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授意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分的,错案责任由直接领导负责,局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3、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直接、分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直接、分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4、经案审委研究决定的案件,由案审委承担错案责任。 五、错案的究责方式: 1、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错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2、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依法依纪对错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暂停执法、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责令有成心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局部赔偿费用。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