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局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作风,标准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效劳质量,打造勤政、廉政、务实、高效的阳光政府,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环境,树立效劳“三农的良好形象,根据某委办、某政府办关于印发开展政务“阳光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和公共效劳的一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务公开要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凡公开的内容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四条政务公开必须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公开事项要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坚决禁止半公开甚至假公开,不准欺骗群众、失信
2、于民。 第五条政务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必须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表述完整,并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布。 第二章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机制 第六条一般事项由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重大事项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分别通过农业信息网站、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予以公开;坚持督查督办制度,并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与年度奖惩挂钩。 第七条为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局域网在“政务通和局域网上设立局务公开意见箱,在农业信息网站上设立局长信箱等收集整理意见、建议、问题等,建立完善的信息反响机制。 第八条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建设,明确岗位职责,标准管理
3、流程、完善工作标准及绩效管理,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 第九条强化效劳意识,完善管理机制,对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窗口受理;对农业综合执法处分的有关案件,实行听证,标准执法行为。 第三章公开内容 第一节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应公开的职能类内容。(1)主要职责、领导分工、机构设置以及机关各科室职责、联系 等;(2)涉及单位职能发生变动,机构改革和开展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应公开的效劳类内容。(1)效劳承诺;(2)农业科技动态;(3)实用农业技术;(4)病虫测报、预报;(5)新品种引种、推介;(6)专家答疑,农业论坛以及农产品某场信息等。 第十二条对赋予某农业局的行政许可事项,详细制订办事指南,对办理依据、程序、收费标准、申请人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全部予以公开,实现便民效劳。应对以下行政许可进行公开:(1)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2)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核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联合收割机牌照及驾驶证照核发等。 第十三条应对以下日常工作进行公开。(1)农业工作动态;(2)重大工作安排部署和主要活动开展情况;(3)执行行政处分情况;(4)违诺违纪投诉处理;(5)某长直通 、行风热线、群众来信来访等事项的办理过程及处理结果等。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