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纪检局奖励有功人员方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党内外群众署实名举报,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方法,省、市纪委、监察厅(局)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公民、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向我区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党的组织、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一)举报违反政治纪律(如严重违反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重违反组织、人事、外事纪律等)、严重官僚主
2、义失职、渎职等行为,使违纪者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 (二)举报违法违纪行为,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的; (三)举报重要违法违纪苗头,防止问题发生或降低危害程度,产生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四)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其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作出奉献的。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对署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采用发放奖金的方法,一般在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结案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实施奖励时不公开进行,并对受奖人员的身份、奖励情况严格保密。 第四条为了有利查办案件和对署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必须以真实姓名和地址进行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将负责地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一
3、案一奖。根据举报奉献大小,发给一定数额奖金。凡经检察、公安、税务、工商等机关或部门奖励过的同一个案件上举报有功人员,纪检监察机关不再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经济案件有功者的奖励金额,按该案定案没收、追缴金额的一定比例发给奖金; (一)奖励金额为定案没收追缴总金额的3%给予兑现;20230万元以上的给予重奖,奖励金额最高一般不超过5万元。 (二)对举报经济案件使经济损失得以挽回或防止,但未直接没收或追缴财物的,根据被举报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档次或挽回、防止经济损失的程度,给予举报人500元至2023000元的奖励。挽回或防止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奖励金额可适当增加。 二、对举报非经济类案件有功者的奖励,视被举报人的职级及受处分的档次、举报人奉献的大小,确定奖励金额。 第六条对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举报有功者的,其奖金总额不超过上述单项奖励标准。 第七条奖励署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从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划拨给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回拨经费中列支,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奖励署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报批与发放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部门协调案件承办单位具体办理。 第九条向区纪检监察系统举报,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查发现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严肃查处。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