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手续 一、领表、填表(申请人户籍的居民) 申请人到各自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表样,“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审批表(复印3份A4纸)、“低收入城镇居民根本住房、收入状况调查表(复印1份A4纸),依据家庭状况真实、精确填写以上两表。 二、初审 自申请人交回申请表7个工作日之内,社区居委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行政、事业或大型企业等)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家庭人口等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确定申请人否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行政、事业或大型企业等)签章通过。 三、复审 自申请人将申请表交回办事15个工作日之内,办事综治办对“申请表所填内容(包括住房、收入、家庭人口等状况),有关证明材料逐一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报办事审批小组,经审批小组通过。 四、公示 经办事审批小组通过,对全部申请人在各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五、报表 公示期满后,有办事统一报区政府。 备注: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集中复印在一张纸上),申请人所在户口簿、个人页及其他家庭成员页复印件,如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结婚证复印件,现居住房有房本的需房产证复印件。(复印件各2份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