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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XX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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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XX省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维护社会公共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XX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平安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平安管理,不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平安

2、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平安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平安负责。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市和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平安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方法。 平安生产监管、公安、交

3、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分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加强催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

4、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管部门以及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第七条(信息发布) 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相关媒体,及时登载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定期宣传危险化学品平安防护的有关知识,适时发布本市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的实施情况和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相关信息,并公布社会监督和举报 。 第八条(事

5、故应急)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开展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 市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与具有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能力的单位签订应急管理和救援效劳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6、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监督。 市和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法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各自职责,采用政府购置效劳等方式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作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第九条(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平安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对举报属实的,平安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十条(协会组织)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平安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效劳; (二)推广应用平安生产的先进技术; (三)开展相关领

7、域危险化学品平安风险监测和评估; (四)研究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难点问题。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十一条(生产和储存的规划)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布局规划,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平安生产监管、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生产、使用企业和建设工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到达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经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平安审查。国家和本市对港口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的平安审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配套建设危险

8、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机构进行平安评价和平安设施设计,并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十三条(平安制度和人员配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建立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管理机构,在生产车间和储存库区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作业班组配备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主管的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第十四条(标牌和图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

9、以及平安责任、操作标准、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第十五条(平安设施、设备和装置)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联锁等平安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相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第十六条(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的平安评价和检测)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进行平安评价。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还应当每3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

10、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根据平安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平安评价及整改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平安评价及整改情况报交通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包装物和容器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第十八条(储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平安距离,实行分类、分隔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平安、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11、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十九条(出入库信息化)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平安许可的使用企业以及其他存放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实现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信息动态管理。 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实时获取危险化学品库存和出入库信息。鼓励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升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水平。第二十条(特殊场所作业管理)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2、(一)制定平安作业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企业负责人批准; (二)采取有效的隔离、通风、静电接地等措施,并对作业环境平安进行分析、监测; (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并配备必要的通讯、救援设备; (四)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效劳机构、行业协会对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平安管理。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的监管) 本市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监管的原那么,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申报制度。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平安许可的除外)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制度,并将使用危

13、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平安管理措施等信息,每季度一次分别报送卫生、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其他没有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报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危险性不明确的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物质平安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将理化特性、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信息录入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信息系统,并报送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系统、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平安进行催促、检查和指导。第二十二条(确定产品方案的平安要求)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在确定或者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时,

14、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进行平安论证,制定平安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第二十三条(管道平安) 危险化学品管道所属单位及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和完善管道平安标志和警示标识,落实对管道的定期检测、维护、检修、更新以及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因管道被占压、平安距离缺乏等原因造成平安隐患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市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在进行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时,应当加强对已有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废弃处置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处置,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15、执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现、收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由发现、收缴的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公众上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由公安部门依法接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第二十五条(经营许可)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平安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两处以上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办理经营许可。第二十六条(平台化交易)本市推进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交易。 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具有收集危险化学品交易、仓储、物流等信息的功能,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平安监管部门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平安生产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利用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信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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