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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docx

1、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重要作用,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和谐开展,创立平安三营,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某某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特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任为成员。“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

2、综治办,明确一人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明确一人兼任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调 1解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处工作; (二)每年一次听取工作汇报; (三)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自愿原那么。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那么。行政调解要符合法

3、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那么。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那么。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镇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镇政府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之间产生的与镇政府机关管理职

4、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三)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 第七条信访人来访,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行政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请相关部门维护其权利,按照我镇业务分工由相关部门接待,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意先行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到行政调解办公室进行登记,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当事人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 第八条行政调解的时限 行政调解一般应在立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应在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办公室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九条行政调解的程序 (一)行政调解办

5、公室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书,经办公室同意后,进行案件登记; (二)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争议内容,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员,并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交调解员审阅; (三)调解员调解办公室商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 加人,由调解办公室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销调解处理; (四)行政调解员主持调解,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五)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由有关当事人签名,行政调解员署名确认,加盖综治办印章,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调解书生效;当事人

6、拒绝接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 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按法定程序分别向信访、仲裁和复议机关申请处理。 (六)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行政调解办公室整卷归档。 第十条对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争议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持行政调解协议书,向行政调解办公 室申请置换争议调解书,加盖某某镇政府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履行争议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行为标准 (一)不得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 (二)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三)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不

7、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六)不得请吃受礼、索贿受贿。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那么由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工商部门行政调解制度一、行政调解调解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调解员管理制度。第二条实行行政调解员选任制度化和标准化,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热爱工商行政调解工作,熟悉工商行政管理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行政调解员队伍。 第三条各单位专门设臵工商行政调解员,并将调解员的名单报局

8、法规科备案。 第四条担任行政调解员的条件是: 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行政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第五条行政调解员一般从本单位工作人员中选任;也可以从群众中选聘有威望、为人正派、办事公正的人员担任;还可以特邀热心行政调解工作、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离退休干部、法官、检察官、律师、教师等担任行政调解员。 第六条行政调解员任期1年,每1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第七条行政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行政调解中心补选、补聘。 第八条行政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的,由行政调解中心领导小组撤换。 二、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调解机构(指具有行政调

9、解职能的机关业务部门和基层工商分局,下同)为行政调解统计工作的具体承担部门。 第二条 调解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调解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第三条 调解机构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台帐,按要求统计并报送本机构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调解机构应当于每月23日前将统计结果报送局法规科,由法规科于每月25日前将汇总后的统计结果报送扬州局法规处。 第五条 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复杂争议纠纷,负责调解的机构应及时向本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报告调解工作情况。 第六条 本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扬州工商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年度行政调解工作

10、开展情况。 三、行政调解登记与分流制度 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登记与分流制度。 第二条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综合督察室,专门督察调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合法、要做到依法调解。 第三条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行政调解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经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时分流指派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行政调解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流后,均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第六条经

11、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业务部门调解员调处的,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经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责成相关部门调解员予以处理。 第七条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应当及时调解。第八条接受分流矛盾纠纷的部门调解员在接到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解处理。 第九条接受部门在处理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行政调解中心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后,应将结果随同有关资料报送行政调解中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中心解决。 第十条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进行督察回访。

12、 四、行政调解公开运行和文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 调解机构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公告栏张贴、电子信息屏显示、政务网站公布以及媒体发布等多种形式,向社会主动公开行政调解的机构设臵、调解人员、制度标准、调解依据、调解范围、调解原那么、调解流程等内容,方便群众了解行政调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做好行政调解笔录,真实记录调解过程,妥善保管调解资料,对调解工作实行痕迹化管理。 第三条 调解机构应当在案件调解终结后30日内,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调解申请、调解笔录、事实证据及调解协议等材料进行立卷。 第四条 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第五条

13、 行政调解案卷可由调解机构指定专人保管,也可送交本局档案室归档保存。 五、行政调解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学习培训制度。 第二条培训对象为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员。 第三条培训的种类主要有。示范培训、年度培训、岗前培训3种。 第四条培训形式为举办培训班,开展专题学习讨论、组织经验交流、跟班学习、旁听行政庭审、以会代训、现场观摩、业务知识考试等形式。 第五条示范培训主要是培训行政调解工作业务专门人才。主要任务是学习领会新公布的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对新时期行政调解工作进行研讨,为各单位开展培训工作提供模式和样板,培养师资和骨干。 第六条年度培训和岗前培训主要

14、是对在岗的行政调解员进行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岗前培训的对象是新选聘的行政调解员,主要任务是帮助新选聘的行政调解员学习和掌握行政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工商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程序和方法,使其初步具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业务素质。 第七条经过年度培训和岗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人员,方可上岗。 六、行政调解信息宣传制度第一条 全系统应加大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提升社会公众对工商行政调解工作的知晓度。 第二条 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在日常调解工作过程中,应当注重营造良好的行政调解工作气氛,有效引导群众自觉把行政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 第三条 调解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行政调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编撰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信息报送本局法规机构。 第四条 对重大、复杂、典型的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调解机构应以专报形式报送本局法规机构。 七、行政调解例会制度 第一条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行政调解例会制度。 第二条例会时间。周例会在每周星期一上午进行,用时控制在30分钟到1个小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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