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县区建设局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负有管理职能的站、办、室、股、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托单位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全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尽可能使违法违章行为在最短时间内发现和查处。如发生自己管区内的违法违章行为没有被发现,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工作失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正执法。如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应当管理的不管理,应当查处的不查处;或者是成心扩大事实,颠倒黑白,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追究。如发生行政处分案件在终局行政
2、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或者通过与相对人协商处理予以赔偿的,相关人员按以下原那么承担责任: 1、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调查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原因造成的,由案件的调查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法律依据缺乏造成的,那么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3、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执法程序的错误造成的,如果是调查取证阶段造成的,由调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处分执行程序的错误,那么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4、行政案件的败诉,尽管是由于证据或法律依据的缺乏造成的,但调查人员或法规人员在讨论处分的会议上或向有关领导已经说明存在问题而又难以解决的情况,局领导或局务会议仍然决定进行的行政处分,那么由作出处分决定的领导或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5、如发生行政错案,造成了经济财物损失的,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40%,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1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