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广局印章管理制度 一、单位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局长印章由财务室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必需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原那么,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确保印章管理平安。 二、单位行政印章由局长负责把关批阅,单位党组织印章(党组、总支)由党组书记负责把关批阅。 三、印章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一)凡重大事项、对外事务、重要文件分党政工作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科室一般性发文、日常业务工作需由分管副局长批阅后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三)机关日常事务使用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请示局主要领导后批准; (四)以单位名义发出的法律文书,凡需上报的先进材料及加盖本局印章的各类报表及科室出具的证明材料,须经分管副
2、局长批阅,局主要领导签字后用印; (五)局长印章用于本局财务报表、银行支票、合同协议书,由本局出纳人员保管。除银行支票以外,用印时,须经局长签字为据; (六)其他需使用印章问题,由办公室主任报局主要领导批阅后,依据具体状况审批。 (七)行政许可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由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人员交接时做好登记。音像制品、出版物、移动存储介质等批阅,由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用印;各类文化场所新办、变更等业务由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大队长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查,局长审批后用印。 (八)实行全部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用印时经办人需具体登记,以备后查。 四、印章必需在办公室(或政务中心大厅窗口)内使用,不得携带外出访用,如遇特殊状况,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峻后果的,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印章不用时必需存入专柜加锁。未经局领导批准,印章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托付他人代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