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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业务规范新编.docx

1、平安生产调度统计业务标准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调度统计工作,推进平安生产调度统计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平安生产调度统计工作质量,为平安生产监管和监察提供全面、科学的决策依据和信息支撑,促进全国平安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平安生产法、统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平安生产调度统计业务工作。 第二章平安生产调度工作 第三条平安生产调度值班。 (一)实行24小时不间断平安调度岗位值班和节日相关领导带班制度; (二)收集、汇总本地区(辖区)平安生产信息,及时、准确地调度和掌握重、特大伤亡事故情况,认真做好平安生

2、产信息记录; (三)按照事故快报规定和事故信息处理程序,逐级报送事故情况,按时完成当日平安生产简况和有关报表;同时要及时对事故的抢救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四)接收或下发有关部门印发或报送的有关文件和 ; (五)完成领导和上级平安生产调度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事故快报。各类事故由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报告,煤矿事故由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报告 (一)事故快报的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用机械和渔业船舶伤亡事故及其它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是指: 1.造成20

3、23人以上(含2023人)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 2.造成202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涉险50人以上的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20230人以上(含20230人);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含50人);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库、空气等);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平安(车站、码头、港口、机场、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军用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等); 6.大面积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事故、严重爆炸事故; 7.轮船翻沉、列车脱轨、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及民航飞行事故; 8.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电力设施事故、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垮塌倾覆事故;

4、9.涉及外宾、重要人员的伤亡事故; 2023.其它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二)事故快报的时限。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1.一次死亡(遇险)2023人以上(含2023人)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2.一次死亡(遇险)39人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3.一次死亡12人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区、市)平安监管部门调度统计机构; 4.煤矿一次死亡12人事故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三)事故快报的内容。 1.事

5、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的行政区划(省、市、区、县、乡、镇); 3.事故发生的地点、区域; 4.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经营规模(设计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 5.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的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6.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平安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填写); 7.发生事故单位的平安评估等级和持证情况(生产许可证、平安许可证等) 8.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轻伤、重伤等); 9.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2023.事故抢救和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

6、织事故抢救的有关情况。 (四)事故快报的方式。接到事故信息后,根据事故情况,按以下方式逐级报送。 1.一次死亡(遇险)2023人以下事故使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网络传输软件报送,尚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使用 报送; 2.一次死亡(遇险)2023人以上(含2023人)事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发生后,使用网络传输软件和 同时报告,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使用 和 同时报告。 第五条事故跟踪。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一)一次死亡(遇险)2023人以上(含2023人)事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每天2次续报事故抢

7、救进展情况; (二)一次死亡(遇险)9人以下(含9人)事故每天1次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第六条事故信息处理程序。接到生产平安事故信息后,调度值班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特大事故信息处理 1.接到一次死亡(遇险)2023人以上(含2023人)特大事故,应立即向本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汇报事故情况,起草重要平安信息专报,经单位领导签批后,及时报送上级平安生产调度统计机构; 2.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事故处理会议,根据单位领导的指示,协调事故抢救有关工作; 3.起草事故抢救处理工作意见和调度通报,经单位领导签批后,下发有关单位。 4.及时传达、转发上级平安监管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关于特大事故

8、抢救处理工作的意见和调度通报。 (二)重大事故信息处理 1.接到一次死亡(遇险)39人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或单位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填写事故卡片或起草重要平安信息专报,按照事故快报规定和本单位的有关要求,及时逐级报送事故情况; 2.根据本单位领导的指示,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事故处理会议,协调事故抢救处理有关工作; 3.根据本单位领导的指示,起草事故抢救处理工作意见和调度通报,经本单位领导签批后,下发有关单位; 4.及时传达、转发上级平安监管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关于重大事故抢救处理工作的意见和调度通报。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理 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

9、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理等同于特大事故信息的处理。 (四)一般事故信息处理 接到一次死亡12人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填写事故卡片,按规定逐级报送。或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参照重大事故的处理程序处理。 第七条举报信息处理程序。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事故举报信息后,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填写平安生产事故举报信息登记卡片,报送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二)接到一次死亡2023人以上特大事故举报信息后,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同时填写特大事故举报信息表,报送单位领导批转有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特大事故举报信息一经核实,要按照事故报告的规定逐级报告; (三)对于上级部门要求调查核实的举报信息,要尽快予以核实,核实情况

10、要及时反响。 第八条工作部署的跟踪调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平安生产工作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平安生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特殊时期、节假日期间平安生产情况。 第九条平安生产调度例会。平安生产调度例会由平安监管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组织定期召开,在通报、分析阶段性平安生产情况的同时,对下一步的平安生产工作做出安排。 第三章平安生产统计工作 第十条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一)报告部门。各类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由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统计报告(未设立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地区,由当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1、); (二)报告时限。按照生产平安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包括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在每月2023日前逐级报送至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三)报告内容。按照生产平安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项填报。 (四)报告方式。使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伤亡事故统计软件通过专用网络报送伤亡事故统计卡片;尚不具备专用网络传输条件的单位,可使用公共网络报送事故统计卡片。 第十一条伤亡事故统计月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针对事故特点,对本地区平安生产情况作出简要分析。 (二)各类伤亡事故情况与同期比照表(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业、危险化

12、学品、烟花爆竹、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其它)。 (三)煤矿伤亡事故情况及同期比照表(按煤矿类别、地区、事故类型分)。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伤亡事故情况及同期比照表(按地区、行业、经济类型、事故类型、事故原因、事故时间)。 (五)建筑业伤亡事故情况及同期比照表(按地区、行业、经济类型、事故类型、事故原因、事故时间分)。 (六)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伤亡事故情况及同期比照表(按地区、行业、经济类型、事故类型、事故原因、事故时间分)。 第十二条平安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 (一)每月20日前以平安生产简报的形式逐级报送上月本地区(辖区)平安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

13、。 (二)综合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本地区(辖区)平安生产的主要特点分析。 2.存在的规律性、倾向性和突出性问题及原因分析。 3.对下一阶段平安生产情况的预测,指出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4.对下一步本地区(辖区)及全国平安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有关统计规定解释。 依据平安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交通事故统计暂行规定(公交管202292号)、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1990农(机)字第16号)、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方法(交通部令2022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农业部、农渔发202213号)、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14、(公通字199682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那么(2022年1月1日执行铁道部第7号令)、民用航空平安信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有关统计问题作以下解释: (一)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含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伤亡事故均应进行统计(公安机关列为刑事案件的除外)。 (二)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水上交通事故按事故发生地进行统计(船舶在境外和公海海域发生事故按户籍港进行统计);民航飞行事故按飞行器注册地进行统计;渔业船舶事故按渔船户籍港进行统计。 (三)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2023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四)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2023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确实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五)死亡和失踪。道路交通、火灾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内死亡或失踪超过7天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其它事故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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