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务处范文之学习之星评选方案 为深化推进素养教育,鼓舞学生开展专长,加强对学生的典范教育,在全校学生中创设积极向上的学习气氛,激发学生勇于争先的进取精神,构成良好的学风、校风,加强校园活力。学校决定开展“学习之星和“进步之星评选活动。现拟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舞学生全面开展,优化个性,培养专长,促进学生素养的全面提高,树立学生正确的开展观。通过典范的带动作用,使学生们有进一步努力、前进的目的,让更多的学生觉察本人的闪光点,促进学生的全面开展。二、评选方法1、每学年第一学期为第一次月考后与期末考试后,各评选一次;第二学期为期中与期末,各评选一次。2、学习之星:凡符合以下条
2、件者,可评为“学习之星七、八年级学生在期中(学年第一学期为第一次月考)、期末考试中,各考试科目总分(历史、地理、生物三科分别以卷面分数的40%、30%、30%计入总分)与上一次考试总分相加,排名在该年级前30名以内者。九年级学生在期中(学年第一学期为第一次质检)、期末考试(或中招考试)中,各考试科目总分(历史、地理、生物、体育四科分别以考试分数的40%、30%、30%、40%计入总分)与上一次考试总分相加,排名在该全年级前30名以内者。各年级“学习之星按排名顺序依次分为三个星级:第1至5名为,第6至第15名为,第16至30名为。评为者,各考试科目均应为及格以上。3、进步之星:以各年级的分班成绩
3、、学年第一学期第一次月考、第一学期期考、第二学期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九年级为中招考试)成绩作为评选根据,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评为学习“进步之星:前一轮成绩排名在100名以后的学生,评选时排名进入前50名以内者,评为“进步之星,进入70名以内者评为。前一轮成绩排名在150名以后的学生,评选时排名进入前80名以内者,评为“进步之星。前一轮成绩排名在200名以后的学生,评选时排名进入前120名以内者,评为“进步之星。评选“进步之星成绩的计算方法,与评选“学习之星的计分方法一样。一次评选中,“学习之星和“进步之星能够重复评选。三、表彰奖励对评选出的“学习之星、“进步之星,学校将发给奖状和奖品,并在学校公告栏、学校网站进展报道和宣传,其中获评的“学习之星、“进步之星还将张挂其本人照片进展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