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商住建筑的定性及其消防供水设计 : 最近,各地同行针对沿街住宅底部设置商业用房的消防供水设计的讨论,每每见诸报刊(如文献一,文献二),笔者结合自身的工程实践及厦门地区的一些地方规定,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给广阔同行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 商住建筑 消防供水设计 高规 1 本文相关的三个术语 1.1商住建筑 由底部商业用房和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1.2商住楼 第2.0.8条商住楼的定义: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按高规的定义, 商住楼均是高层建筑.而现实中却有许多底部商业营业厅,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商住建筑,在现行的(以下简称高规) (以下简称建规)中均无法明确其建筑定性.本文
2、将商住楼的涵义进行拓展,即商住楼分为高层商住楼和多层商住楼,它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1.3 综合楼 高规第2.0.7条综合楼的定义: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高规第3.0.1条:商住楼综合楼并列同属公共建筑,它们之间无包含关系.而就综合楼的定义而言,商住楼具备商业和居住的两种不同功能楼层,属于综合楼的一种,综合楼包括商住楼.显然, 高规第2.0.7条第2.0.8条第3.0.1条互相矛盾.因此,本文综合楼定义为: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不包括商住楼). 2 商业营业厅和商业效劳网点的界定 2.1标准的定义 高规第2.0.8条商住楼的定义:
3、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建规附录一商业效劳网点的定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效劳用房.对于商住楼而言,底部的商业营业厅可以是一层或多层.但凡底部商业用房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上,均应定性为商业营业厅(文献一); 底部商业用房层数为一层的商住建筑,那么根据建规商业效劳网点的定义,最大单个商业单元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视为商业营业厅;否那么视为商业效劳网点. 2.2 地方规定 厦门市消防设计主管部门以2023年6月1日公布实施了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第7.4条:底层商业效劳网点隔间店面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7.4.1 层
4、高超过3.90m时应设计夹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并宜对夹层作出设计; 7.4.2 夹层面积不大于底层面积的50%,夹层不计层数(注:夹层面积超过底层面积50%或未设计夹层时,隔间店面计两层,建筑应按商住楼要求设计).如上述,厦门地方规定条文更加明确了商业营业厅和商业效劳网点的界定,有效地防止了局部开发商为了追求最大商业利益,无限制地加大底层店面层高,并在验收后由开发商或业主私自加设夹层,谋取私利,破坏防火平安. 3 商住建筑的消防供水设计 当商住建筑底部为商业营业厅时,那么建筑定性为商住楼,并以是否24m作为界定多/高层的标准;当商住建筑底部为商业效劳网点, 那么建筑定性为住宅楼, 并以是否10层
5、作为界定多/高层的标准. 3.1消火栓系统 对于多层商住楼,其室内消防给水应综合考虑建规8.4.1条第三款第五款,室内消防用水量取其大者. 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鉴于商住建筑火灾危险性远大于普通纯住宅(衡阳11.3大火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暂行规定第8.2条规定:高层住宅底层设置的商业效劳网点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多层住宅底层设置的商业效劳网点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综合高规第7.6.3条,可以确定:底部商业用房上部为住宅的高层商住建筑,商业用房局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多层商住建筑的商业用房局部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此时消防工艺可以有三种选择:一,利用市政供水压力,在商业用房设置常高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二,利用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简易喷淋系统(须当地消防主管部门认可);三,结合其他部位喷淋系统,设置消防水池独立喷淋泵等完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结语 上述观点着眼于现行标准在实际工程执行中,存在的一些定义不明确,理解有歧义的地方,结合厦门地区的一些地方规定, 笔者作出了自己的判断,希望能给各地的同行一些有益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