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格食品退货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依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本经营单位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第三条 以下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平安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2、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置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造成损害的。第四条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同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第五条 对已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平安的不合格食品,应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第六条 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经营单位。第七条 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