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方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
2、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
3、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
4、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以下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标准(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
5、将更改、报废、漏测局部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
6、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效劳。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2023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
7、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丧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