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代表推选制度 一、村民代表的推选按照村内人口分布情况,每5-15户推选1名的原那么,每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30名,村民代表的推选以组为单位,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推选产生。本村范围内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支委、监督委成员可以通过村选举方法规定推选为村民代表。提倡和引导党员依法中选为村民代表,非村两委会(支委、监督委)成员的村民代表比例应占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中女性应有一定比例。 二、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任期内因故退出的,应由其代表的村民按原来的推选方式进行补选。补选的村民代表任期至本届村民代表会议届满时为止。 三、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1、居住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村民。 2、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修养,能够公正正派、主持正义、遵纪守法、不徇私情等。 3、具有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本村的重大问题有研究、分析、判断,敢于发表意见的能力。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村民代表推选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小组长宣布会议开始。 2、清点参会的村民或户代表数。参会的相应人数应到达村民的半数或户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 3、表决可以采用投票表决形式,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形式。采用投票表决形式时,主持人应说明选票的规定划法,并在户代表或选民监督下公开计票。 4、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参加投票的村民或户代表数的半数以上的,以得票多者中选,如第一次投票未超过半数,那么需进行第二次投票,仍未有超过半数的,以得票多者中选,但须到到达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5、向中选代表颁发证书,确立代表的法律地位。 6、村委会应当在推选村民代表的当日或次日向全体村民公布、公告,并对代表造册登记一式三份,一份报区民政局,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一份留存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