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税局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局廉政建设工作,有效地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推动本局全面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市国税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廉政建设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切实管好自己的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干部、职工廉政建设工作的各个方面。 第二章廉政建设工作机构设置 第四条县局成立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由县局正、副局长、监察专职干部、办公室主任、人教科长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各级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指示,制定本局廉政工作方案,对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检查考核;
2、二、组织进行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及时监督、检查税务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制度情况; 四、组织县局科以上领导干部签订廉政责任书; 五、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和违反廉政工作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县局成立效劳质量监察小组,人员由主管副局长、监察专职干部、办公室主任、特邀监察员和内部兼职监察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采取多种形式积极配合县局做好廉政建设、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深入企业走访了解税务人员执行税收政策、法规和廉政情况,征询企业对税务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县局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三、负责监督检查县局干部职工的效劳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纪律情况; 四、实施组织
3、纳税业户进行行风评议活动。 第三章廉政教育 第六条县局每月结合政治学习,对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廉政教育。 第七条廉政教育的内容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县局工作实际进行。 第八条廉政教育要注重实效,保证人员、时间效果“三落实。参课人数到95以上,参考人员到达20230以上,优秀率到达80以上,县局每半年对各部门廉政教育笔记检查一次。 第四章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第九条廉政会议制度。主要包括县局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会、监察小组会、特邀监察员和兼职监察员座谈汇报会、民主生活会等。 一、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督察小组会议。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由县局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和督察小组人员参加。主要内容:研究贯彻上级
4、有关部门廉政建设工作任务;部署和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审议县局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度、方法;检查各部门执行廉政建设规定和职业道德建设情况;对县局各部门廉政建设工作和行风进行评议;研究解决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座谈、汇报会议。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汇报、座谈分局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执行税收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县局廉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民主生活会议。各科室每季度,县局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合理化建议;自查自纠遵章守纪情况;评议廉洁自律执行情况。 第十条廉政工作报告制度。每年两次,由监察专职干部负责收集、总结县局半年或全
5、年廉政工作情况。县局各部门在每年六月十五日、十二月十五日前将本部门廉政工作情况局面报监察专职干部。监察室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日前将县局廉政工作总结上报市国税局监察室。 第十一条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每年年初,县局局长与副局长,局长、副局长与其主管科科长、主任层层签订廉政责任书。科室领导与本部门干部、职工签订廉政保证书。 第十二条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县局为全体干部、职工建立廉政档案,由监察专职干部负责按季度将每个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违法违纪、职业道德和好人好事情况详细填写记载。 第十三条举报走访制度。县局专设举报 1部;举报意见箱1个;每月向企业发入意见征询单、纳税人评议卡一次;每半年
6、走访纳税户1次;自觉接受企业的监督。 第十四条“廉政日制度。每月的25日为县局“廉政日,其内容:一是由县局局长和监察专职干部负责接待群众投拆、来访、举报等;二是各部门进行廉政建设工作总结、教育、个人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扬廉政方面的的好人好事,填写干部廉政档案等。 第十五条效劳质量评议制度。在控管企业和体税务干部中每季度进行一次,由监察小组组织实施。主要对税务人员在执行税法法规、勤政廉洁、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投票评议。将政策制度公开,办税过程公开,效劳标准公开,处分结果公开,把监督权直接交给纳税人,将评议结果公布于众,并按规定及时考核、奖励、通报。 第十六内部审计制度。县局每半年对有关科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对税款入库、发票销售、企业逾期申报、违章处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的结果必须在有关会议上反响并向全体干部公开。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县局廉政建设考核工作由监察专职干部负责。按照县局岗位职责考核细那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评选优秀公务员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县局实行廉政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在当年内发生违纪行为的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优秀公务员,不得晋职、晋级或入党、入团,同时还要按照县局、区市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