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体会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开展和繁荣,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工程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学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路线和根本纲领,坚持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开展实践效劳,为教育重大决策效劳,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效劳,全面开展和繁荣教育科学。 第三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
2、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教育部组建,领导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制定规划、指南和管理方法,审批重点课题,领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开展。 第六条建立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学科评审组,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学科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评审列入规划的各类重点课题和提供学术咨询。 第七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
3、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管理重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三章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八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方案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国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12年组织进行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国家重点课题、国家一般课题、国家青年基金课题(以上为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中立项的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其他部委重点课题和解放军系统重点课题;规划课题。 第十条国家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以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课题的方式,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 第十一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同类别自筹经费课题
4、,其选题、申报和评审,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规划课题全部为自筹经费课题。特别委托课题和国家重点课题不设自筹经费课题。 第十二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我国教育改革开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根底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防止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申报 第十三条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
5、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5.国家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承担并完成过部、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6.青年课题的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每次自申报公揭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申请人可向规划办公室索购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或从相关网站下载)。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
6、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教育部各司局、部直属单位、部属高校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其他单位的申请书送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相应主管机构,由其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不受理个人和除教育部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外其他单位直接报送的申请书。 第十六条申请资助课题或自筹经费课题,申报时应予明确,申报自筹经费课题须出具能够充分证明课题所需经费有保障的材料。 第十七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7、在受理申报的同时,收取课题评审补偿费。 第五章评审 第十八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局部学科评审组成员,进行会议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原那么上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规划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课题(部委和解放军系统重点课题除外)评审。重点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规划办公室按本方法第十三条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活页匿名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局部进行匿名初评,规划办公室按初评分值上下选出拟立项数2-3倍的课题申请书,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
8、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最后以无计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 学科评审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和建议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4.规划办公室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其中对拟列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的各类课题,领导小组需进行投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领导小组投票方为有效,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
9、意方为通过。结果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部委系统重点课题的申报与评审,可由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法自行组织进行,也可委托规划办公室代为组织进行。评审通过确定立项的课题须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解放军系统重点课题的申报与评审,由军队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法自行组织进行。评审通过确定立项的课题须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三条规划课题一局部由规划办公室约请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共同组成综合评审组,根据评审指标进行评审和推荐;一局部立项指标分配到省级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由其依据评审指标组织评审和推荐。规划办公室将上述二局部推荐课题汇总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四条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
10、守以下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寄回规划办公室。否那么按自动放弃课题处理。 第二十六条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课题均预留30%的资助经费,待课题根本完成经批准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拨付。 第二十七条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
11、计算机使用费。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中立项的课题,按其规定因课题研究确实需要,而课题组又确无计算机的,可用课题资助经费购置一台(不含便携式),但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 5.成果印刷费。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额分别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23%和5%)。 7.成果鉴定费。根据鉴定成果类别和字数,鉴定费标准掌握在每位专家500800元。 8.管理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管理费的限额为课题总经费的5%,但最高每项课题提取2022元,不得超额提取或重复提取。所提管理费按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3:2的比例分配。 9.出版补助费。课题节余经费可用于出版补助。 第二十八条在财务制度和本方
12、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方案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分别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三十条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下年度经费;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局部;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对按本方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3、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自筹经费课题在接到课题评审通过的通知后,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经费到位证明或经费保障证明,才能正式批准立项。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所在单位参照本方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课题管理 第三十二条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分别委托省级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省级管理机构)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处、直属单位科研处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 部委重点
14、课题和解放军系统重点课题分别由部委主管部门和军队主管部门管理,方法可参照本方法自定。 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要按本方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催促。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三十三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第三十二条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和部属高校社科处在课题年度报告根底上,于次年1月底前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提交所管课题进展、变更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对进展正常的课题,规划办公室将继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将暂停继续拨款。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重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直属高校社科处审核,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