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局部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组件和填报要1 第一局部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组件和填报要求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分批次上报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的建设用地。 一、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和报批主体 (一)审批权限。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权限一致。征收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报批主体。市、旗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具体由市、旗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报批材料。XX县区
2、或开发区组织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须经市、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数个XX县区或数个乡镇可以组成一个批次用地,由市或旗县对各种地类和数据汇总,盟市的审查意见中各类数据应为汇总数。每个旗、县(市、区)按照自治区下达各地的土地利用方案每个年度原那么上不超过5个批次用地。 城市(镇)人民政府申请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小局部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经批准可以按照规定作局部调整。 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组成和填报 (一)“一书三方案的拟定 “一书三方案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3、门负责拟定,统一编号,涉及面积、资金有关数字保存四位小数,用计算机打印填报。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采取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行文请示的形式呈报,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栏和“市(地、州)人民政府审核意见栏可不填写内容。 申请用地单位。人民政府(批次工程以政府名义申请)。 申请用地工程名称。旗县(市区)年第批次城市(镇)建设用地。 申请用地总面积。本批次拟申请用地的总面积(只填数字)。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指本批次申请用地总面积中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未利用地面积的总和。 土地利用现状。要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勘测定界技术成果进行归并,如实填写。其中国有土地、
4、集体土地要区分开。 拟开发地块名称。已确定工程的要写工程名称,暂时没有确定工程的要把地块编上号,地块位置应与勘测定界图上的地块对应。 用地面积。各地块的面积。 开发用途。指地块建设的用途,按实际情况填写工业、教育、道路,仓储、医疗等,多种用途的,可以填写“综合,主要是可以反映出拟开发区、块应采取的供地方式。 2、农用地转用方案 农用地转用方案主要涉及农用地转用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方案。 转用面积。本批次中涉及农用地转用面积,包括国有和集体。 耕地。指农用地面积中的耕地面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批次工程在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涉及哪级规划的在相应级别栏内注明(划) 农用地转用方案:本
5、年度方案指标:自治区下达的本年度批次指标方案;结转指标:建设工程应领先使用当年农用地转用方案指标,在当年农用地转用方案指标不够情况下,可申请使用上年度结转指标;本工程拟使用方案指标:指本批次需使用的农用地转用方案指标。 3、补充耕地方案 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时,必须注明与补充耕地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名称,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范围以及用于补充耕地的地块位置。 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 实施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内的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6、,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通过土地整理补充占用的耕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必须实行先补后占。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农用地转用。(今后,未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不能作为已补充耕地填报)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指申请用地的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 补充耕地承担单位。负责补充耕地的企事业单位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对应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名称,该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应是按照有关规定立项有效,属列入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工程库的。面积是
7、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设计可以新增加的耕地面积。 补充耕地方式。属于自行补充或委托补充的在相应栏中填补充面积。 自行补充。是指建设单位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自行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补充耕地的方式。 委托补充。是指申请建设用地单位由于没有条件补充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造地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补充耕地的方式。采取委托方式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由建设用地所在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填写,其中承担单位应填写安排补充耕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缴纳耕地开垦费情况:收费标准:应按照前五年平均年产值确定收费57倍;缴纳金额:指实际缴纳耕地开垦费金额
8、。同时附具缴纳资金证明。 已完成补充耕地面积。指已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的或由厅委托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并经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复核确认的。同时附具验收文件或验收合格证。 方案补充耕地情况。按照规定,批次工程应该先补后占,不存在方案补充情况,考虑到我区的情况,批次工程补充耕地的实施年度,必须在上报申请用地的年度2023月底前完成。方案补充耕地的,须附具委托单位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的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 补充耕地地块情况。要求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划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范围,标出用于此次补充耕地的地块位置,并给地块编号。在方案中要填写拟补充耕地所在的图幅号、图斑号、土地现状、补充面积。 使用已验收
9、的补充耕地储藏库内的耕地进行“先补后占的,可以实行台帐管理,进行指标划转。在备注中,对指标划转后库内剩余耕地指标作出具体说明(已验收的补充耕地面积、已使用数、本次使用数、结余数)。 凡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新增加的耕地,不能用于建设工程的耕地占补平衡。多方筹集资金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应按资金渠道核算新增耕地面积,利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加的耕地,才可用于建设工程的耕地占补平衡。 4、征收土地方案 组织建设用地工程报批材料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征(占)收土地进行现场勘察,复合土地权属。 被征收土地涉及权属单位。填写乡(镇)、村的名称。 权属状况。填写被征收土地的
10、权属是否清楚,四至是否明确,有没有权属争议等。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确实定 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2023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收的耕地数量。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农作物主产品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当地政府公布的主产品价格,加上前三年主要副产品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副产品价格,确定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统计部门出具) 土地补偿倍数。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制定的
11、具体补偿倍数。 土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 征收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其土地补偿可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确实定 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里的“该耕地,那么是指被征收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前人均耕地的面积年均产值倍数;
12、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耕地的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面积;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地耕地面积年均产值倍数。 举例说明:a、如政府需要征收某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202300亩,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为2亩,征地前三年产值为800元,那么,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2800元6(倍)=9600元;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202300亩2亩=500人;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500人9600元/人=4800000元(即480万
13、元) b、如政府需要征收某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202300亩,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为1亩,征地前三年产值为800元,那么,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18006(倍)=4800元;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202300亩1亩=202300人;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202300人4800元/人=4800000元(即480万元) 这样规定,是将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与人均耕地面积挂钩,从而使安置补助费标准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一般来说,征收有收益的土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征
14、收无收益的土地,不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对已制定公布了征地补偿具体标准的地区,“费用标准可引用文件名称,报批材料中附文件。 征地费用综合标准。是指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等征地费用总合折算到每公顷的单价,单位为万元/公顷。 安置途径。包括货币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农业安置、征地款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安置等,应按实际安置途径具体填写。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2238号)文件,对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除以上安置方法外,又提出了新的意见,如重新择业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按照实际安置情况填到对应栏中。 涉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需安置劳动力人数按照实际安置人数填写。 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征收土地方案填写。 5、续表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 按照实际调查情况具实填报。 (二)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汇总表 按照表格要求,由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表中土地总面积、其中耕地面积可不填。 (三)建设工程拟供地情况说明 已有具体建设工程的,应附具工程名单,列明拟建工程名称、性质、规模、用地面积和供地方式。 下半年上报批次用地时,要对上半年已批准的批次供地情况作出说明。 (四)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