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秀人才引进管治方案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以更开放的政策,更灵活的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开展的环境,促进经济及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优秀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二)享受地市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三)各省、地市级市管优秀中青年专家或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地市级学科带头人; (五)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及重点工程急需的特殊人才;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专利和高新技术产业科研开发能力以及一定实
2、践经验的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 (七)具有现代管理知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优秀人才来我市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那么。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过就业或调动的形式到本市工作。 (二)采取借调、兼职、定期效劳、科研和技术合作、咨询讲学等柔性流动方式来本市创业和工作。可不迁户口,不转关系,来去自由。 (三)携带工程或资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入股或承包、领办、创办、联办各类企业等形式到本市工作。 第四条优秀人才引进后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引进的博士、省级以上(含省)政府命名的专家、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一次性发给安家费补贴
3、20万元,其他优秀人才发给安家费3万元,引进到市直机关和市属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安家费从市人才开发基金中列支;引进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参照上述标准由用人单位落实待遇。引进人才在我市购房的,免交房屋登记费用。 (二)以聘用方式来我市工作并经人事部门批准与用人单位签定五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优秀人才,给予1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费。 (三)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我市从事新技术成果转化,凡到达中试水平的,按工程大小,从市人才开发基金中给予1-5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本市急需的科研工程、课题、高新技术,可专项申请科研工程择优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四)各类优秀人才来我市工作,可以聘请担任各级政府
4、参谋和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均不占聘请单位领导职数,待遇由双方商定。 (五)凡引进优秀人才的配偶系在职职工的,可随调,由人事、劳动部门联系协助落实工作;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入学入托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本地教育资源;配偶和子女户口需转入的,优先办理入籍户口,免交有关费用。 (六)事业单位引进优秀人才的,可使用专项事业编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单位设岗职数限制,由人事部门下达专项指标。 (七)优秀人才自愿到农村任职、领办科技工程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可由市人才效劳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免收代理费用。 (八)对引进的优秀人才,每两年组织到外地疗养半个月,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费用从市人才
5、开发基金中列支。 (九)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采用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优秀人才,可以在我市接续参加各类保险。 (十)鼓励企业以市场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并按引进协议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设立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每年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对各类人才的奖励、津贴、补助和工程开发等。 第六条设立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凡引进的优秀人才,可申请办理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其本人及配偶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凭证在办理户口、各类保险和子女入学等各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加强对引进人
6、才的教育培训。每两年或不定期免费选送优秀人才到高层次、兴旺地区参加学习和技术、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引进人才的技术本领,以更好地效劳经济社会开展。 第八条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后,与用人单位签订效劳期不少于五年的合同或协议,并报主管部门同意,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享受本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九条对引进的优秀人才,纳入所在单位的干部管理,由市委人才办会同所在单位每年进行考核,对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科研工作能力与本人学历、职称明显不符、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停止其优秀人才待遇,并由用人单位予以解聘辞退;在效劳期限内
7、违约或不能发挥作用的,停发本规定中的相关费用,取消其优惠待遇。 第十条对于引进优秀人才中思想境界高、表现突出、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可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是中共正式党员的,可优先推荐为党代表候选人;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担任单位负责人或晋升更高层次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本方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内容总结(1)优秀人才引进管治方案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以更开放的政策,更灵活的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开展的环境,促进经济及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2)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优秀人才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3)(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地市级学科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