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土地共同管理责任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切实执行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工作格局,形成从“一家管、大家用变为“大家管、大家用国土资源管理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方法、根本农田保护条例、XX省耕地质量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
2、就建立土地共同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共同管理职责分工 1、各联系乡镇(街道)的县级领导要及时指导、检查和催促所联系乡镇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2、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是辖区内土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负责牵头组织强制撤除)。党委书记、乡镇(街道)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积极落实各项保护措施,严格保护土地资源,把好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关口,及时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认真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对村(居)、社区两委土地管理的
3、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3、各村(居)、社区两委是辖区内土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支部书记、主任为辖区内土地保护主要责任人。各村(居)、社区两委要严格保护土地,把好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关口,确保辖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对非法占地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协助国土及其他部门查处非法占地案件;认真执行村庄规划,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及其他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 4、乡镇(街道)村在办理涉地项目(征用、造地、土地预审、临时占地、宅基地审批)有关手续时,负责前期把关,并出具相关意见的函前方可进行。 5、国土局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查处违法用地的行政执法主体,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负责土地预审
4、,依法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严格按照程序做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及供地、批后监管工作,把好准入关;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受理乡镇(街道)、村和有关部门以及广阔群众对非法占地行为的举报;开展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6、XX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查建设项目是否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没有取得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非法占地项目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负责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公安局负责依法制止阻碍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
5、行为,依法查处阻碍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和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违法犯罪案件。 8、检察院负责受理国土局和公安局移送的土地案件;负责监督法院、公安局受理案件的处理情况;负责土地领域涉嫌滥用职权、渎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处理。 9、法院负责受理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非法占地案件,及时执行到位。 10、纪检委(监察局)负责受理查处国土局移送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负责土地共同管理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11、林业局负责征(占)林地的前臵审核;负责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对涉嫌占用林地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12、水利局负责水库、河道等管理范围内土地的监督管理;协助、配合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
6、非法占地行为。 13、农业局负责审查占用耕地设施农用地项目,会同国土局做好根本农田保护工作。 14、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金和罚没收入的监督管理,做好土地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16、县委组织部负责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土地共同管理的年度考核工作。 17、宣传部负责土地管理的宣传工作,营造“大家管、大家用 良好气氛。 18、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土地的巡查监管工作。 纪检委(监察局)、组织、宣传、法院、检察、公安、国土、建设、规划、林业、水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改、环保、工商、电力、金融、交通等有关部门各司
7、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共同管理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违法查处联动机制 县委、县政府建立由政府办、纪检委(监察局)、组织、宣传、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土、建设、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水利、林业、规划、环保、工商、电力、金融、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的土地共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将定期通报土地管理工作,研究存在问题,制定相应措施。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组织,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1、各乡镇(街道)、村(社区) 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
8、要坚持“每日一巡、每周一报、每月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巡查台帐和巡查日志,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对非法占地要早发现、早制止,对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上报要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备查(早发现分三个阶段:一是筹备开工,4 但未对地貌造成破坏阶段;二是刚开槽完毕,但未建设阶段;三是根底已动土石方,在(已建基、正在建基、准备建基)阶段)。 2、国土局 (1)县城规划区内做到“每日一巡、每周一报、每月汇总通报,完善健全巡查台帐和巡查日志,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 (2)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非法占地案件要在1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调查。 (3)实行报告制度。把辖区内非
9、法占地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对难以制止的非法占地行为要立即报告。 (4)督察制度。全县各乡镇每两周进行巡查情况督查,并查阅相关台帐及现场抽查。 (5)涉嫌非法用地行为的,应立即核实,对确属非法占地行为的立即制止,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并立案查处。 (6)将非法用地情况及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 (7)对已立案的非法占地案件依法调查并做出行政处分决定。违法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分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案件,自调查终结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送决定,决定移送的1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移送。
10、移送公安机关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同时报送检察机关备案。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5 的,应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2、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在国土局告知非法占地后1个工作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查处违法施工行为,并依法对建设单位、监理公司从严处理。 (2)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在国土局告知非法占地后,1个工作日对非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3)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4)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供水;在国土局告知非法占地后,1个工作日内停止供水。 3、公安局 (1)对国土局移送的涉嫌犯罪
11、的非法占地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日工作日内依法做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国土局;不予立案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国土局。 (2)对阻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及时处理。 (3)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 4、纪检委(监察局) 对国土局移送的非法占地案件,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书面通知国土局;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资料。 5、法院 及时受理国土局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强制执行的,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结案,并将执行情况书面通报国土局。 6、
12、发改局 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7、环保局 对未能提供国土局用地预审意见或不能提供建设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 8、工商局 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对拟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出具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 9、交通运输局 及时制止非法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10、电力局 在国土局告知非法占地后,1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电。 11、金融机构 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 三、共同管理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
13、度 1、各乡镇(街道) (1)年度内没有发生非法占地行为或者及时发现非法占地苗头、制止在萌芽状态而且没有造成非法占地既成事实的,县委、县政府年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经费奖励,同时在项目用地指标上优先。 (2)对年度内没有发生非法占地行为,并且对历史遗留的非法占地行为均组织强制撤除复耕的给予重奖。 2、有关部门 对在土地共同管理工作中履职尽责、配合有力的有关部门,县委、县政府年终通报表扬。 3、举报人 各乡镇(街道)和国土局要设立非法占地举报 ,接到举报后,国土局要迅速查处,经查属实的,对第一报告人予以适当的奖励。 (二)问责制度 1、以下行为发生一次的,县委、县政府对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第一责
14、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对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党政纪责任; 乡镇(街道)全年发生(总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5例,总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3例)以上的,年终考核中, 对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因组织不力,对非法占地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制止,造成非法占地既成事实的;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不组织强制撤除或采取措施的;对有关部门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碍、限制查处工作的;对涉及用地项目不严格把关
15、的。 (2)各村(居)、社区两委没有及时发现非法占地的;非法占地没有及时制止并上报的;不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占地案件的;村(居)两委干部对申请用地不严格把关的。 (3)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受理国土局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强制执行到位的。 (4)国土局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辖区内新发生非法占地的;对乡镇(街道)、村及有关部门报告或群众举报的非法占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被及时查处的;对非法占地行为制止无效造成严重后果的和查处无法实施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本级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的。 (5)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