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构建以审判为核心的审判辅助管理模式探索1以审判事务分离管理模式为基石1一、问题的提出1二、逻辑起点:非审判事务的剥离和审判事务的分解3(一)审判事务与非审判事务的区分3(二)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的区分3三、比较与选择:我国审判辅助管理模式构建基石的探寻4(一)审判事务混合管理模式之弊端51、界限模糊: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基本混同52、职能模糊: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配比不合理63、程序缺位:未能充分发挥流程配置对于审判管理的意义6(二)审判事务分离管理模式之优势61、审判辅助事务类型化72、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的人员配置精细化73、审判辅助事务和审判辅助人员在诉讼流程中的配置
2、专业化7(三)分离管理模式:我国法院的必然选择7四、规制与体系化:我国审判辅助管理模式的构建8(一)公正与效率:我国审判辅助管理模式构建的原则81、制约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82、服务审判权提升审判效率8(二)维度一: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对象区分81、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由法官助理承担92、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由各类书记员承担9(三)维度二:审判辅助事务实施的主体区分101、法官助理102、书记员113、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配比:合理配比为1:1:111单位案件处理流程及耗时表(单位:小时)13(四)维度三:审判辅助事务的流程管理15(五)建立有针对性的审判辅助人员的选任和招录机制18(六)建立审判辅助
3、人员单独管理序列机制19(七)建立专业的审判辅助人员流动机制20构建以审判为核心的审判辅助管理模式探索以审判事务分离管理模式为基石一、问题的提出其实,早在2001年修订的法官法第50条就做出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而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之后,法官员额制改革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才正式提上日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为司法改革确定了总纲要。就目标而言,本轮改革的核心目标就是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当然,这一宏大的目标涉及到制度
4、改革、人员改革、机构改革、程序改革等方方面面,但在外部条件给定的情况下,审理者能否独立高效裁判,裁判者能否真正负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能否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将有限的审判资源向审判一线倾斜。根据四五改革纲要,法院工作人员基本明确划分为三类职务序列: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并对该三类人员实行员额制。实际上,位于分类两端的法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与界定相对清晰,审判辅助人员的界定则要复杂得多。法官员额制改革理应作为审判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是由机构改革、程序改革以及人员改革结束之后自然而然推行的结果,而当前的改革却将其作为前提条件予以考量,忽视了作为员额
5、制改革基础的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能、权限和责任的界定,自然难度剧增。笔者认为,作为法官员额制改革基础的审判辅助管理改革目前存在三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对法院事务进行解析,区分审判事务与非审判事务、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这是员额制改革和审判辅助管理改革的逻辑前提;二是对审判辅助事务和权限进行解析,确定审判辅助事务内部如何区分、审判辅助人员如何实现科学的分类管理和人员配比、审判辅助事务如何在诉讼流程中实现科学有序的流量配置,这是审判辅助管理改革的主体内容;三是建立健全与审判辅助人员、事务管理相配套的日常管理和评价机制,对于建立审判辅助人员心理认同感,加强其稳定性和专业性具有重要意义。二、逻辑起点:
6、非审判事务的剥离和审判事务的分解法院事务主要可以归为审判核心事务、审判辅助事务、司法行政事务三项内容。前两项可统称为审判事务。法官员额的确定和审判辅助人员的配比前提是依据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在法院审判事务内进行。因此,首先需要界定“审判事务”的内容,然后将非审判事务剥离出考量的对象。其次,审判事务还应明确界定出由员额法官处理的“审判核心事务”和由审判辅助人员处理的“审判辅助事务”,以减轻员额法官的工作负担,助其从杂务中脱身。(一)审判事务与非审判事务的区分审判事务是审理和裁判具体案件的工作,非审判事务则是为审判事务提供服务与保障而与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无涉的审判研究、审判管理、行政事务、司法统
7、计、人事、监察等事务。我国目前的审判事务与非审判事务比例相比于国外严重失调,其原因就在于我国尚未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管理制度,行政化色彩浓厚。(二)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的区分二者的区分标准为:是否需要高度的法律判断并且能够产生确定效力或既判力。(1)傅郁林: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载现代法学2015年4期,第12页。1)审判核心事务是需要高度的法律判断并能够产生确定效力和既判力的审判事务,只能由法官行使,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认定事实,即根据现有的证据推定未知事实的法律活动,二是适用法律,即根据法律事实选择适用法律的过程,三是司法裁断,即依据认定事实和所适用法律调整、确
8、定和处理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活动,四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指挥权。在审判实践中,应主要包括调解、开庭审理、案件评议、文书制作、宣判等与裁判直接相关的工作以及部分判后延伸工作。审判辅助事务主要是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仅具有一定的专业化要求,具有程序性、重复性且不具有司法判断,对操作者法律素养要求不高的事务,通常可以交给司法辅助人员来处理。因辅助审判衍生、从属于司法审判,故不能超越审判权,且须以审判权运行为中心。审判辅助事务不介入或干预案件实体审理和裁判,最终体现为规范审判的活动。非审判事务的剥离和审判事务的分解正是本文的逻辑起点。法律事务审判核心事务审判辅助事务非审判事务(司法行政事务)三、比较与选择:
9、我国审判辅助管理模式构建基石的探寻依据社会分工理论,由专业人才负责专业事务才符合公正、效率的要求,正如埃米尔涂尔干所言:“在劳动分工得已发展的当代社会里,分工具有整合社会机体、维护社会统一的功能。社会发展的等级越高,他的专业化水平就越高。但这并不是说,专业化发展得越快越好,而是说它必须根据需要的发展而发展。”(2) 【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页。2)法院工作亦是同理,在以“岗”定“职”的人事设定下,法官员额制改革要以专业要求确定精英法官,同样,审判辅助管理改革也要以专业要求区分不同类型的审判辅助事务(人员)。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和经验,以对审判事务
10、是否专业区分为主要标准,将审判事务管理模式分为两种类型:一为混合管理模式;二为分离管理模式。所谓混合模式,是指对审判事务及辅助事务不做细致区分的分工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审判事务及辅助事务中的大部分事务集中由法官承担。所谓分离模式,是指对审判事务、辅助事务的各项内容进行细致区分的分工模式。其主要特点是不仅将审判事务与辅助事务进行区分,而且进一步将审判事务内部的不同内容及辅助事务的不同内容进行区分,将之配置给法官及各种不同辅助人员承担。(3)邹碧华:审判事务的分类与法官辅助人员的配置探讨,载法律适用2002年12期,第17页。3)(一)审判事务混合管理模式之弊端目前,我国审判管理模式则更多地体现混
11、合模式的特点。1、界限模糊: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基本混同目前现行的法官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均未对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进行严格界定,二者的区分标准尚不明确。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不仅要承担审判核心事务,也要分担大量的精力去承担审判辅助事务,导致法官工作量巨大,不仅造成了大量审判资源的浪费,同时影响了审判质效的提升。2、职能模糊: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配比不合理司法实践中,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人数配比上,缺乏科学依据,未能充分体现法官核心地位,存在随意性及盲目性。原本,在审判结构内部,为突出各项职能的专业性,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应呈现“金字塔形”,即一名法官配置若干名司法辅助人员。而在现实中
12、,常常出现“倒金字塔形”现状,由于司法辅助人员的缺乏及流动性过大,出现一名法官一名司法辅助人员,甚至于若干名法官公用一名司法辅助人员,造成了审判效率的低下。3、程序缺位:未能充分发挥流程配置对于审判管理的意义在立案阶段,未能有效利用多元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来控制立案流量;在分案阶段,缺乏专人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及法官的工作量进行监控,导致案件分配随意性过大;案件排期阶段,缺乏专人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进行排期;诉讼材料送达阶段,送达方式过于单一,并无专人采用现代化送达方式进行送达;鉴定评估阶段,缺乏对于鉴定机构的有效联络与督促,造成案件审理进程缓慢;庭前准备阶段,未能充分发挥其缓冲功能,使庭审缺乏有效
13、准备,或是直接法官进行,导致法官“先入为主”;庭审阶段,庭审不能有效集中,效率低下;庭后阶段,由于先前工作的不到位,极易造成规避期限等不规范操作。(二)审判事务分离管理模式之优势1、审判辅助事务类型化相比较于混合管理模式的混乱与重合,分离管理模式不仅严格区分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同时也对辅助事务进行类型化管理,不同类型的辅助事务配置不同类型的辅助人员。辅助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并进行专业化管理,保障法官专司于审判核心事务,从审判辅助性事务中解脱出来。2、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的人员配置精细化在法官与辅助人员的配比上,呈现“金字塔形”,突出法官在法院的主体和核心地位,并且对辅助人员管
14、理呈现日益精细化和专业化的特点。3、审判辅助事务和审判辅助人员在诉讼流程中的配置专业化推动审判辅助人员专业化实现,自立案至庭后阶段所有事务均依据不同属性分配给不同职能人员办理,实现审判事务的流程分离,因各自职能明确及专业化程度的提升,实现审判效率的大幅提升。(三)分离管理模式:我国法院的必然选择与分离管理模式相比,混合模式的弊端明显。而本次司法改革正是要减少甚至消灭这种弊端,当前的司法环境和现状也促使我们必然选择分离管理模式:(1)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行更加显现,亟需审判效率的提升;(2)推动法官队伍和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的专业化要求;(3)分离模式更加符合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要求
15、。(4) 同上注。4)四、规制与体系化:我国审判辅助管理模式的构建如上所述,选择以审判事务分离管理模式为基石构建我国的审判辅助管理模式,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三个维度着手:一是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对象即审判辅助事务内部区分,二是审判辅助事务实施的主体即审判辅助人员配比,三是审判辅助事务流程管理。辅之以相配套的日常管理和评价体系制度预设,应能构建起一套与我国审判实践和司法规律相适应的审判辅助管理模式。(一)公正与效率:我国审判辅助管理模式构建的原则1、制约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审判辅助管理也应该作为主审判权运行的一种制衡方式。从权力分配上来看,主审判权由法官行使,审判辅助事务由审判辅助人员完成;从人员配置和流程设置上,科学的人员配比和体现专业化的流程设计本身对于审判权也是一种制约,有利于促使司法公正的实现。2、服务审判权提升审判效率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构,理应以审判权为中心,各项制度的构建包括审判辅助管理模式的构建也不例外。科学的审判辅助管理模式的构建初衷就是要将法官从繁琐的辅助事务中“解救”出来,专司案件审理,最大化优化利用审判资源,从而促使审判效率和专业化的提升。(二)维度一: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对象区分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的严格区分,目的是将法院内部的审判核心功能性事务和辅助审判功能性事务交由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