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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变更营业执照申请书新编.docx

1、变更营业执照申请书 办理对象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所需材料 (1) (一)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那么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2) (二)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那么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3)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

3、(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那么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4) (四)注册资金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那么需提交纸质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担保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

4、息的可无需提交;否那么需提交纸质文件); 5、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5) (五)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那么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6) (六)经济性质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

5、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那么需提交纸质文件); 4、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用产权登记表(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那么需提交纸质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7) (七)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6、、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那么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新主管部门(出资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 6、出资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转让协议还应经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出资转让的,出资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主管部门(出资人)必须报经批准的,

7、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那么需提交纸质文件) (8) (八)主管部门(出资人)名称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由该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4、新主管部门(出资人)更名后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 5、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

8、(原件1份)。(9) (九)经营范围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那么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工程,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

9、的,可无需提交;否那么需提交纸质文件)。 (2023) (十)章程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的新的组织章程或组织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11) (十一)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的,提交下属分公司或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撤销备案的,提交由

10、分公司或对外投资企业辖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其他对外投资已经处理完毕的证明。 (12) (十二)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13) (十三)迁入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那么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

1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迁入本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在申请书中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 6.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企业登记档案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14) (十四)迁出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那么需提交纸质文件); 4.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办理

12、流程 事项办理流程图窗口办理流程 1、接收材料 2、申请网上办事流程 1、网上填报信息,提交申请 2、网上预约 办理时限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

13、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公司

14、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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