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促进养殖业健康开展方案 为标准城周边奶牛养殖用地管理,根据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标准奶牛养殖用地管理,清理整顿圈而不建、建而不养、占大养少、私自转让、改变用途、私搭乱建等行为,建立健全奶牛养殖用地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奶牛养殖业健康有序开展。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全标准奶牛养殖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奶业办,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推进奶牛养殖用地标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工作小组: (一)宣传发动组。组长。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由奶业办牵头,有关部
2、门配合,拟订清理标准奶牛养殖用地通告,经法制办审核把关后向全奶牛养殖户发布,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入户宣传工作 (二)调查标准组。组长:革命,副组长: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由国土、规划部门的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整合两部门的执法力量,逐户调查奶牛养殖用地、建设及使用情况,依法标准管理奶牛养殖用地。 三、工作措施 (一)对于未与奶业办(原奶牛养殖管理办公室、奶牛产业化开发效劳中心)签订饲养奶牛住宅和棚舍用地合同,未与沃原奶牛场签订饲养奶牛场棚圈房舍建设合同的,由职能部门依法注销养殖业主的相应证件,收回土地使用权,撤除违章建筑。 (二)对于与奶业办(原奶牛养殖管理办公室、奶牛产业化开发效劳中心)已签订
3、饲养奶牛住宅和棚舍用地合同,与沃原奶牛场已签订饲养奶牛场棚圈房舍建设合同,但存在违约现象的,由合同发包方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由职能部门依法注销养殖业主的相应证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在注销证件、收回土地、恢复地貌的根底上,针对私搭乱建、圈而不建、建而不养、占大养少、私自转让、改变用途等行为,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分。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8月1日8月15日)。由奶业办牵头,采取播送、电视、报刊和现场通告等方式,宣传标准奶牛养殖用地管理的政策措施、目的意义,使奶牛养殖业主充分理解并支持配合开展此项工作 (二)调查核实(8月10日9月10日)。在通揭发布之后,由调查标准组对
4、省道307线周边、奶牛新村、柴达木、万亩基地、南郊、欣康村等区域逐户调查核实。包括奶牛养殖用地单位和个人的根本情况(法人代码证或身份证、准入所属)、合同、规划证、土地证、房产证)和养殖现状(合同批准面积、实际占用面积、合同规定养殖数量、现养殖数量、现土地实际用途)等有关情况。 (三)标准整顿(8月20日11月30日)。经调查核实存在私搭乱建、圈而不建、建而不养、占大养少、私自转让、改变用途等行为的,由调查标准组提出处理意见并送达用地单位和个人,要求限期15日解除合同、注销证件、交回土地、撤除建筑。对拒不解除合同的,由合同发包方申请法院解除合同。依法解除合同后,由有关部门注销养殖业主的相应证件,
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撤除违章建筑并予处分。 五、有关要求 (一)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注重深入宣传政策措施,严格依法标准奶牛养殖用地管理工作。 (二)由奶业办、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公安局等部门抽调专人,脱离原岗位从事标准奶牛养殖用地管理工作。全标准奶牛养殖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通报工作情况 (三)由监察部门对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不履行职责的,按照行政效能监察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干预阻挠标准奶牛养殖用地管理工作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完成。 内容总结(1)促进养殖业健康开展方案 为标准城周边奶牛养殖用地管理,根据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2)促进养殖业健康开展方案 为标准城周边奶牛养殖用地管理,根据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