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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五篇.doc

1、XX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五篇 第一篇:XX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XX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推进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严肃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转变公务出行观念,改变公务出行方式,把中央各项改革任务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要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

2、方式,降低公务交通运行本钱,有效保障公务出行,努力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标准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根本形成符合XX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应坚持以下原那么。从严从紧,应改尽改。严格核定保存车辆编制,能取消的公务用车,按规定一律予以取消;公务出行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的,一律交给社会和市场。厉行节约,保障出行。将节支率作为制定实施方案的底线,确保改革后的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公车运行本钱。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证必要公务出行不受影响,严禁出现“既坐车、又拿钱的现象。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省级在抓好对全省公车改革指导、协调的同时,重点抓好省直党

3、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改革,省辖市负责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乡镇公车改革工作。标准透明,接受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操作程序,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2023年6月底前完成省直公务用车改革,9月底前完成省辖市本级改革,12月底前完XX县区(市、区)、乡镇改革。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适时推进。 二、参改范围 (一)机构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

4、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待中央部署后再适时启动。 (二)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单位管理人员和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鼓励省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其他岗位人员,按照总量控制、严格管理的原那么,在中央核定的岗位范围内,由省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标准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三)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存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四)其他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

5、门(地税)和省经信委、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检察院下设机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那么,与驻在地统一标准,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与所在地同步推进,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供给。省直管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所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1.合理确定保存公车数量。全省党政机关保存公务用车,严格按照只减不增的原那么,根据主要职责、工作性质、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核定机关保存公务用车编制。 省直机关各单位原那么上保存1辆机要通信和4辆以内的应急用车。省属参公事业单位与其主管部门不在同一城市办公的,可保存1辆应急车辆;与主管部门在同一城市办公的

6、,原那么上不保存应急车辆,人员编制数纳入主管部门一并核定应急车辆编制。在确保节支率的前提下,省辖市、县(市、区)可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存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改革后保存的公务用车,原那么上不再配备到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效劳平台,实行统一管理,用于部门机要和应急保障。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缺乏或本钱过高的情况下,也可用于保障各部门跨区域出差、下乡等公务出行需要。 2.合理确定执法执勤车数量。按照中央规定,我省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系统)仅限于: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含监狱)、农业、地税、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含森林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本着改革与保障并重、改

7、革后实现节支的原那么,保存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按现有编制数(扣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原那么上省级不超过30%,市级不超过50%,县区及以下不超过60%。原有车辆配备管理严格、基数小或先期已进行车改压缩了车辆及交通条件复杂、统算节支率高、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并承诺在两年内到位的地方可按省辖市不超过60%、县区及以下不超过70%标准执行,超过90%的不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为保证改革后执法执勤公务不受影响,各参改执法执勤部门保存车辆具体比例可根据自身情况分别研究确定,不搞“一刀切。既要防止出现“既拿钱、又坐车的问题,又要防止为了足额拿到补贴、盲目压减车辆影响执法执勤公务的现象。省属驻肥以外单位

8、执法执勤用车保存比例按照当地同级保存比例执行。 除中央确定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外,对确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部门,按照低于执法执勤用车保存比例核定留用车辆,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建立跨部门的综合执法车辆管理效劳平台。 3.改革普通公务出行方式。改革后,行政区域(XX县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省直机关交通补贴使用范围为XX市XX县区(不含四县一市),省辖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距离等条件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防止出现补贴标准与保障范围不相适应的现象。超出保障区域进行公务活动的,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交

9、通补贴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工作。 在公共交通效劳薄弱的地区允许地方党委和政府适当保存少量调研和接待用车,保存比例按照不超过现有车辆数的35%保存,保存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 4.保障特殊情况公务用车。各地跨部门公务用车效劳平台和综合执法用车平台车辆,可用于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等不可预测事项,具体由各级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方法。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1.交通补贴标准确实定。按照节约本钱、保障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本钱、经济开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

10、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省直机关和各省辖市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省直和各省辖市整体节支率均不得低于7%。节支率达不到要求的地区,要相应降低补贴标准。 我省执行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交通补贴130%的标准。各省辖市之间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层级按照正厅、副厅、正处、副处、科级及以下(含行政编制工勤人员)五档划分。具体标准在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划分及标准,可不与省直机关相对应,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省辖市及所

11、辖县(市、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2.交通补贴的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 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允许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不超过本单位补贴总额的10%作为统筹资金使用。采取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管理方法,确保公开透明。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1.安置原那么。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合规、各司其责的原那么,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途径、最大限度地安置司勤人员,不得将司勤人员简单推向社会,特别要做好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安置工作平稳顺利。 2.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各

12、参改单位应根据保存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对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通过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未能竞聘上岗的,通过内部转岗、提前离岗、自谋职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不能满足保存公务用车需要时,应在其他司勤人员中择优选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做好未聘用司勤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其人事劳动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3.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安置工作组,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各单位要制定预案,周密部署,对涉改的司勤人员逐一宣传和解释有关政

13、策,保证其知情权和参与权。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相关司勤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发放等工作。安置司勤人员所需必要支出,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四)公开处置取消的公务用车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先调剂使用、后统一处置,由公车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向社会统一公开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本级国库。处置后收回的公务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对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过渡性车辆效劳中心(过渡期原那么上为三年)或社会化车辆租

14、赁公司,采取市场化运作,提供有偿出行效劳,司勤人员优先从这次改革未聘用的司勤人员中公开、择优选用。各级政府不得变相为车辆效劳中心等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效劳管理机构,不得长期闲置车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管理保障 (一)加强留用车辆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保存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实行编制管理,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科学确定。保存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核定和标准。留用车辆从本单位现有车辆或同级其他单位取消的公务用车中选取,不得

15、另行购置。配置更新时,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23)293号)要求,确保全年购置新能源汽车到达一定比例。除涉及国家平安、侦查办案、机要通信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保存的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执法执勤用车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XX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方法。 (二)健全财务制度管理 要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完善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财务制度。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量,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完善公务出行保障体系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镇公共交通效劳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积极开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效劳,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并推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省直机关和省辖市改革方案,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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