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平安生产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相关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的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平安生产责任,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平安,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特签订荥经县白家林煤矿平安生产责任书。 一、平安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平安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平安生产条件,确保平安生产,减少和杜绝平安事故的发生。 煤
2、矿负责人(法人)和经营管理人(矿长)对预防煤矿平安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平安生产管理 本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以下平安生产工作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护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平安生产事故。 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人(矿长)对本单位的以下平安生产工作负责: (一)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之规定,
3、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 矿长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组织培训,并依法进行处分。 (二)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矿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平安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停产,撤出作业人员,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矿长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
4、理。 (三)矿长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平安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依照本矿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主管部门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可以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矿长或平安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主管部门发现矿长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平安生产预防制度 本矿建立健全平安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治理和报告制度。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矿矿长应当负责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煤矿企业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有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进行生产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 四、平安事故的控制 本矿建立起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层层落实。目标是: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 乡(镇) 矿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