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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河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docx

1、河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下文是XX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欢迎阅读。 XX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和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

2、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会议经费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履行职责时的各项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

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会期不得少于两天。 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方案,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方案;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乡镇统筹费征收的标准;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方案

4、;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

5、般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由主席团将开会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代表。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各项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构不成议案的可以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

6、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或单位在大会期间的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负责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或单位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或单位再作答复。 第十五条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提出询问,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就

7、询问的问题向代表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从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至迟不超过二个月负责答复代表。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任期内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履行法律程序,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到职或离职。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

8、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时,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进行补选。 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本级代表中选举产生,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负责处理代表大会

9、的日常工作。 主席团成员一般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主席团成员应出席主席团会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主席团会议的,其主席团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根据主席团的要求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主席团在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负责以下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的

10、审查报告; (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方法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九)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负责以下工作: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

11、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的局部变更,并向下次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四)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办理,催促有关机关或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五)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查、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及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工作。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并将上述工作情况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六)接受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

12、员的申诉和意见,并催促有关部门办理; (七)组织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确认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通知原选区选民; (九)接受主席团成员和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副乡长、副镇长的个别任免。乡长、镇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副乡长、副镇长中决定代理人选。主席团决定后,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一)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四章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五条

1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处理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组织实施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三)宣传贯彻并检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联系本级人民代表

14、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决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查、评议、议政等活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为代表履行职责效劳; (五)检查、催促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情况; (六)接待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七)列席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八)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或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 (九)整理、保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会议资料和文书档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秘书一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 第五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期至下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为止。 第二十九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补选的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和选举的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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