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财政科技方案工程管理方法模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XX省财政科技方案工程管理,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机制,提高工程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工程和资金管理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311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方案和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府2023120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XX省财政科技方案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开展规划和社会开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XX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的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2、。 第三条 工程是财政科技方案组织实施的根本单元。工程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工程的组成局部,按照工程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效劳于工程目标。 第四条 工程管理遵循依法行政、职责明确、程序公开、精简高效的原那么。 1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XX省财政科技方案工程由XX省科学技术厅会同XX省财政厅共同管理。XX省科学技术厅是XX省财政科技方案的工程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省财政科技方案管理制度; (二)研究提出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专项设置建议; (三)编制省财政科技方案实施方案,编制发布年度工程申报指南; (四)提出承接省财政科技方案具体
3、工程管理工作的效劳机构建议,与效劳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省财政科技方案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省财政科技方案优化调整建议; (六)建立省财政科技方案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推动省财政科技方案工程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组建省财政科技方案专家库,支撑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八)开展科技开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省财政科技方案总体任务布局。 (九)会同省财政厅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十)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立项资金预算的审核,
4、按程序拨付工程资金; (二)会同省科技厅开展省财政科技方案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省财政科技方案优化调整建议; (三)会同省科技厅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工程承担单位(包括工程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负责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工程任务书组织实施工程,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工程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省财政科技方案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鼓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工程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
5、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工程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3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开工程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工程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工程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工程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工程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章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九条 省科技厅每年适时发布申报指南,工程申报指南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开展规划和战略,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由省科技厅或组织相关专家编制。 第十条 工程申报指南应明确工程遴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
6、工程承担单位,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与工程相关的研究根底以及配套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申报指南应明确下一年度各类科技方案支持方向、资助方式、实施年限、资助额度等内容。 第四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工程申报指南要求受理工程申报,工程申报单位通过XX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 4简称业务系统)填报并提交工程申报书电子文档(特别要求不需要网上提交的专项除外),启开工程申报工作。工程申报纸质材料统一通过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办理。 第十三条 工程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根本条件: (一)在XX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或者中央在琼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必须以
7、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申请,暂不受理个人名义申报; (三)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标准,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根底; (四)具有完成工程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 (五)具有完成工程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申报指南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申报工程应明确工程(课题)负责人。工程(课题)为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工程(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五条工程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和规定渠道(书面申报或网上申报),将工程申报材料送受理窗
8、口。受理窗口对所受理的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和受理。 5 第五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六条 工程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工程立项主要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决策、公示和工程下达。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效劳机构开展申报工程材料形式审查工作,重点对工程申报单位和工程负责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工程内容是否符合申报指南和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工程评审专家主要从XX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鼓励邀请外省专家参与XX省财政科技方案的工程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专家采取网络评审、材料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开展工程初审,择优遴选
9、出2-3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工程参加辩论评审。 第二十条 申报工程数量低于拟立项数量2-3倍的,可不组织初审,通过形式审查后直接进入辩论评审环节。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对工程立项程序的标准性等进行审核,结合行政决策形成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对通过审核的拟立项工程进行公示,并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与工程牵头单位签订项 6目任务书。工程下设课题的,工程牵头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 工程(课题)任务书应以工程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等。对于保密工程,省科技厅与工程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突发、紧急的
10、省重大科技需求,省科技厅可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已设立的研发任务进行调整,研究提出快速反响工程,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组织实施。涉及财政资金总概算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工程立项后,工程承担单位应在工程下达后1个月内与省科技厅签订工程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六条 工程承担单位(包括工程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应根据工程(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应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工程
11、总体目标。 7第二十七条 工程牵头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全面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对可能影响工程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工程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二十九条 工程实施中,省科技厅负责工程管理、效劳和协调保障工作,通过全程跟进、集中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工程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工程承担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判断工程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
12、履约能力等。在工程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工程承担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对于创新链关联性较强的相关工程,省科技厅要催促工程承担单位加强协调和联动,按照工程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进度安排,共同完成研发任务。 第三十一条 实行工程年度报告制度。工程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业务系统向省科技厅报送工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实行工程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重大专项工程,在工程实施中期,省科技厅应对项 8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工程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执行期在2年及2年以内的重点专项工程,在工程实施中期,省科技厅
13、对工程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催促工程承担单位按方案进度实施,同时帮助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工程,省科技厅可邀请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行工程不定期报告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可要求工程承担单位不定期汇报工程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实行工程重要事件报告制度。如工程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工程承担单位须向省科技厅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工程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通过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或按相关程序报批: (一)变更工程承担单位
14、(含工程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工程(含课题)负责人、工程实施周期、工程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工程承担单位(含工程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9 (二)变更课题参与单位、研发骨干人员、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工程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可委托工程牵头单位负责,并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如擅自变更工程任务书内容、延长工程实施期限、有意终止工程实施,且未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的工程承担单位或负责人,省科技厅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擅自变更工程任务书内容且未经省科技厅审核的工程承担单位或负责人,省科技厅责令工程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工程实施,视该工程不通过验收,会同省财政厅收回工程相关财政经费,记工程承担单位或工程负责人失信一次。工程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工程单位和工程负责人申报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