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予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福成,身份证: 黄尧清,身份证: 被申请人:XX县区公安局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不立通字(2023)6002号不予立案决定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对李大喜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23年8月8日,申请人向公安部提交了对李大喜犯罪行为的血泪控告的举报材料。2023年2023月23日,XX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收到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转来公安部经侦局“关于核查李福成、黄尧清等人信访的通知(公经法(2023)转信字第55号),贵局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未作全面细致深入的调查即作出不予立案决
2、定。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 一、对公安部督办案件中的多起事实根本未作调查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这是对公安部的藐视,还是对李大喜的包庇纵容。 1、李大喜无视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与他人合伙在永兴的栖凤渡开了一个煤场,将自己矿上生产的煤炭卖给自己开办的煤场,而且赊帐不付现。202223年2023月8日,李大喜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写了一份调价通知单,将202223年8月份从马家村一矿拖到栖凤渡的4197吨煤炭每吨降价167元,一次侵占资金70万元。 2、2023年3月,永兴法院从马家村一矿的帐上强行划走资金72万元。依据是2023年永民重字第6号的判决书,但会计帐反映
3、早在2023年的8月份此款早已由李大喜领取。此款领出后由李大喜与他人私分了,李大喜分得40万元。 3、李大喜和左宗仁俩因转股问题发生诉讼,本该由其个人承担的债务从马家村一矿账户上划走,且李大喜始终未归还。202223年8月20日和2023年1月19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从马家村一矿强行划走334万元。此款左宗仁归还了71万元,李大喜分文未还(李、左两人各应承担167万元)。李又一次利用职务侵占资金167万元。 4、李大喜先后于202223年4月29日、202223年5月31日、202223年9月11日、2023年4月8日分别从矿上出纳 手中领出20万、20230万、70万、70万为名为
4、矿上购置设备,但结果都被其挪作他用,根本没有购置一件设备,最后都由其本人和妻子以打借条的方式算作一种交待,至今还挂在帐上。 以上举报事实,贵局均未全面深入调查,也没有说明原因,就匆匆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对公安部的督办案件敷衍了事。这是对公安部的藐视,还是对李大喜的包庇纵容。为什么不对以上举报事实进行调查。这究竟是什么原因。 二、已调查的事实与真相不符,包庇李大喜 贵局在回复中表达。“信访件中反映2023年5月16日,马家一矿矿长张正平在第37次拨款方案报告中,将申请拨款66万元的方案书,擅自改为166万元,多拨现金20230万元给采购员朱继文个人支配。经调查,该拨款方案中增加拨款20230万元
5、时,有马家一矿多名股东和管理人员在场,并 请示了左宗仁同意后,再增加拨款的,并且事后湘阴渡镇的干部也 咨询了左宗仁,得到了肯定答复再拨款的,朱继文5月17日借款115万元借条上,左宗仁、李大喜、张正平都签字同意了,借款用途、去向根本清楚。 以上情况与事实真相严重不符,因为左宗仁在2023年8月16日写了一份本人关于第三十七次拨款方案的声明,这样表达:“2023年5月16日,马家一矿矿长张正平将制作 好的第三十七次拨款方案书请示我作批示,当时的拨款方案金额为66万元,明细表为 1、购规费票3000吨33万元; 2、购电款15万元; 3、材料款15万元; 4、接待上级检查费3万元。我认为此拨款方案
6、符合实际生产需要,于是我在拨款方案上批示同意,并注明了批示日期为5月16日。当其他股东拿着第三十七次拨款方案书给我看时,我非常惊讶,我才知道第三十七次拨款方案已改为166万元,第三项的材料款15万元已改成115万元,拨款的总金额由66万元改成了166万元。并且,更改后的当天此拨款方案就已实施。所以,对于第三十七次拨款方案的更改和实施,我全然不知。 以上有左宗仁的书面声明材料和篡改的第三十七次拨款方案书为证。贵局的回复明显是在包庇李大喜的犯罪行为。试问: 1、如果要增加20230万元拨款,如此巨额的款项为何不新增一次拨款方案,而要在原拨款方案书中以私自篡改的卑劣手段进行。这正是李大喜惯用的移花接
7、木手段。 2、是谁 请示了左宗仁同意增加拨款。又是湘阴渡镇的哪个干部 咨询了左宗仁得到了肯定答复。他们是否愿意为自己的证言承担法律责任。左宗仁出具了书面声明材料后为什么又会作出相矛盾的证言。 3、借款的用途和去向如何。贵局对公安部的督办案件仅仅用一句“借款的用途、去向根本清楚答复了事。这是贵局在污辱省公安厅、公安部等上 级领导的智商,还是认为我们这些弱势股民软弱可欺。我们听说这20230万元的去向是左宗仁报账20余万元,其余70余万元都在李大喜身上。请公安部门予以查实并依法追究李大喜职务侵占犯罪的法律责任。 三、对调查的事实定性不准确,职务侵占犯罪未予认定李大喜个人欠马桂文的退股款30万元,2
8、023年1月初,李大喜以借款方式从煤矿财务借了30万元给马桂文,时隔几天,李大喜授意马桂文写了一张“马家村一矿与马桂文退股调解款30万元的领条。李大喜用马桂文的领条换掉了他30万元的借条,将本应归个人承担的退股债务采取了移花接木的换条方式,使企业为其承担30万元的债务。又一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30万元。 贵局在回复中认为李大喜此行为不涉嫌犯罪,定性明显错误。本该由李大喜支付的个人债务30万元凭什么要企业承担。这是明目张胆的职务侵占,为何不立案侦查。贵局却以“这笔款暂挂在李大喜名下,待认定后再作处理为由,为李大喜开脱罪责。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然后再挂往来账,这是明显的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况且,这30万元李大喜至今也未归还,这与李大喜在马家一矿屡次累计借支近千万元巨款从未还过一样,属于有借无还。请贵局对此事予以定性,否那么马家一矿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30万元巨款。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李大喜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区公安局 申请人: 2023年3月28日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