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实施细那么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标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根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党管干部的原那么;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那么;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那么;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 (五)民主集
2、中制的原那么; (六)依法办事的原那么。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根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那么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开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根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
3、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那么,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群众观念和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在有利于领导干部年轻
4、化的前提下,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科员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具有3年以上工龄。提拔担任苏木乡镇党政正职的年龄一般应在40岁以下,提拔担任旗直党政一把手的一般年龄在45岁以下。 (二)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五)提任苏木乡镇党委成员职务的,必须要有二年以上党龄。 (六)身体健康,能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
5、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班子调整、配备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换届时,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按上级统一部署的原那么、意见实施。 第九条班子或干部个别调整时 (一)组织部门根据班子建设的实际或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调整、补配意见。 (二)党组或部门党委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补配建议。 (三)旗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调整和补配。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在民主推
6、荐的根底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换届或对班子拟进行较大调整时,要对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出缺,拟在本系统或在其他部门中确定人选补充的,应进行民主推荐;确定后备干部对象,也应进行民主推荐,党委研究决定或通过一推双考方式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机关、部门单位班子调整时,需从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补充时,民主推荐由以下人员参加: (一)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 (二)下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组织部门成立考察组,制定推荐方案,并采取一定形式预告,向干部群众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
7、件、推荐范围和有关事项;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考察组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旗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由本人署名的推荐材料,并向组织部门填写提名推荐表。假设所推荐人选与民主推荐相符,民意集中,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无论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都必须对被推荐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时间。领导班子换届调整时,民主推荐工作一般应在换届会议召开三个月前进
8、行。领导班子日常调整充实,民主推荐应在考察之前进行。 第五章考察 第十六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进行严格考察。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考察对象在本年内已按本实施细那么进行过考察的,如无特殊变化,可不再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七条制定考察方案。为保证考察工作标准有序,凡相对集中的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考察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考察方案和考察对象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9、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拟调整人选,在上会讨论前,应充分征求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旗委组织部根据考察任务组成假设干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考察人员负有以下责任: 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 2、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 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考察对象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特长和缺乏以及民主测评情况。 4、起草考察材料,正确评价考察对象,并对考察材料署名负责。 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考察人员有以下权利: 1、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及相关资料。 2、
10、根据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况对考察方式提出建议。 3、全面了解和掌握与考察有关的情况和内容。 4、有权拒绝考察对象及其他人包括不相关的领导询问考察情况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主: 1、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象。 2、不准泄露考察工作情况,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议论干部考察工作。 3、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第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特殊关系考察对象的考察工作。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和安排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5、不准接受赠送礼物,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个人私利。 第二十三条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也可召开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听取和
11、征求群众的意见,并查阅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30人以下的单位除全部谈话外,要同业务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谈话,听取意见和反映。同时,对考察对象的配偶、子女在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也要进行广泛了解。考察对象在本单位任职缺乏一年的,还应深入到其前一个任职单位进行考察。 根据需要,考察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领导对考察对象进行笔试、口试、素质测评或公开辩论,了解其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根底知识、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考察对象对近期工作写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四条考察要按照任用干部的德才标准,对政治态度、思想品德、敬业精神、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等进行全面考察。在革
12、命化的前提下重点了解其工作实绩和勤政廉政情况,注意从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集体作用与个人作用、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以及其八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进行实事求是的考察和评估,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同时还要考虑到班子整体结构,以及拟任职位所需要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考察中要对干部的学历、任职时间、身份、基层工作时间和培训、年度考核、民主推荐等根本情况以及是否后备干部等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以干部档案为准,档案中没有记载的要提供有关原始证件。 第二十六条在考察干部的同时,干部主管部门原那么上应在任用干部前一周内向纪检(监察)部门发出征询廉政鉴定函件,纪检(监察)部门
13、应及时准确地予以提供。对考察中群众反映廉政和方案生育等方面重要问题要及时调查清楚,一般应有有关部门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考察对象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地对本人作出评价和提出使用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严格考察的根底上,考察组要认真研究,综合分析,坚持原那么,公正正派,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一分为二,既要把成绩反映出来,又要把主要缺点、缺乏和问题如实地写清楚。还要写明被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位列名次。 第二十九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字,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如发现考察组成员在考察中有不坚持党性原那么,对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不认真调
14、查,不实事求是汇报考察情况和意见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及时提交书面考察材料,干部主管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一条无论是组织推荐,还是个人举荐或自荐的人选,须经旗委组织部门研究同意后,再提交有关会议研究讨论。 第六章酝酿呈报 第三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提交旗委讨论决定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旗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 第三十三条干部酝酿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旗委组织部在听取考察汇报并进行研究后,提出任用干部的初步意见,由组织部部长向旗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汇报。 (二)旗委组织部要根据干部任用的去向,充分征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人大、政协党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地方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征求协管方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征求旗委统战部门、工商联主要领导的意见。 (三)旗委组织部召开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用意见。 (四)书记办公会酝酿或分别交换意见。 (五)由旗委组织部负责向旗委提交干部任用议题。 (六)参与酝酿的同志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加强保密工作,不能随便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