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地方税务局查办涉税举报案件 XX县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标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特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XX县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地税稽查局,举报受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 第三条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根本素质: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强的政策法律知识; 2、文明执法,廉洁自律,原那么性强;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四条举报中心工作职责 1、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2、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3、转办、交办、督办举
2、报案件; 4、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5、统计、分析举报情况; 6、依法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奖励。 第五条举报中心应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 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地税稽查部门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七条举报中心受理举报范围是:偷税、骗税、逃避追缴欠 税、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八条凡举报人以书面、 、口头等方式,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均予受理。受理举报时,假设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
3、权力并给予保密。 第九条受理举报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受理 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第十条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经稽查局局长审检后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 第十一条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暂存待办。 第十二条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地税局领导及机关部门收到的举报材料,应及时批转或送交举报中心集中统一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案件
4、受理,一般情况下,举报中心受理岗须在接听举报 、接待举报人来访、收到举报信件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和编号; 2、填写“群众来信来访批办单,经稽查局局长审签,报市局分管局长审批后,按照批准意见直接查处或转办处理,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处理方式、转(交)办单位和时限。 第十四条举报案件查处时限和延期审批 检查组接到举报案件后,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天内 完成,案件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检查时间,同时及时向交办单位报告查处情况。上级(转)督办案件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结案期限5个工作日之前向督(转)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督(转)办单位批准后可适当
5、延长检查时间。 第十五条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其他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查处难度较大、阻力较大的,可报请上级举报中心进行督办,但不得自行中止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举报中心受理岗要及时做好举报案件的反响工作,上级督(转、交)办案件,应在结案后2023日内报送案件结案报告。 案件反响采用涉税检举案件情况报告表形式,写明上级转来信访件的编号,举报的问题是否属实,查处的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等,需加盖公章,有处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书的应附后。督办的案件,采用大案要案报告表形式报送,应附加材料。 第十七条案件查结后,举报中心受理岗应在结案后5日内向举报人本人及时反响与举报内容相关的查处结果(无法联系的举报人除外),并及时做好工作分析总结。 第十八条举报中心受理岗要认真做好举报奖励工作,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填制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举报事项,报稽查局局长或市局领导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九条对举报材料的归档要严格按照XX县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举报材料原件要单独归档、统一按保密件保管。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六月五日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