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责任制度思考 为标准和完善民主推荐科级干部工作,切实提高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xx县根据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xx县科级领导干部推荐责任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建立健全了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 一、明确推荐的范围、条件和资格 制度规定。全县各级、各部门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范围应包括各乡镇、县属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科级领导班子成员。作为推荐人选的条件和资格必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根本条件和资格。被推荐担任正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干部,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副科级任职经历;被推荐担任副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
2、龄和两年以上科员或中层负责人的经历;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被推荐人选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推荐;对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30岁以下干部和党外干部,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除具备规定条件和资格外,还要符合所推荐职位所需要的党龄、年龄、文化、专业知识结构的具体要求。 二、标准推荐干部的程序 制度规定。各乡镇、县属各部门向县委推荐干部前,必须经过县委XX县区委组织部门的同意。以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和单位名义推荐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书面呈报推荐报告。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符合干部使用条件和推荐程序,推荐
3、人要对被推荐人的现实表现、群众根底及过去的工作情况和奖惩情况进行了解和认识,对被推荐人选的缺点和缺乏要如实反映,不得迁就、袒护、隐瞒。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填写领导干部推荐干部表,并在表格签名处签字,要提供被推荐人的相关情况材料。口头推荐的,不作为选拔任用的依据。推荐人与被推荐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关系的不得推荐。 三、明确推荐干部的责任 制度规定。不按民主推荐工作程序和民主推荐范围推荐干部的;不按干部任职条件、资格推荐干部的;在民主推荐工作中隐瞒民主推荐情况的;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而由个人或者少数人确定的要给予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推荐材料不属实、夸大被推荐人的德才表现、或弄虚作假、有意欺骗组织的,要对推荐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因推荐不当而造成用人失误的,要承当推荐失察的有关责任。对在干部推荐过程中收受被推荐人的财物、谋取私利等不正当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