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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审计局行政执法职能.docx

1、审计局行政执法职能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分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

2、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分的审计决定。 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3、 3.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方法第二十七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分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分意见。 4.xx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分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处理、处分、处分的建议。 二、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分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

4、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工程;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工程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工程,仍然依照原定工程、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处分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财

5、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处分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五条:“

6、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方案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五、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处

7、分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六、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分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

8、处分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

9、行为。 七、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处分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工程规定的行为 处分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工程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

10、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处分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11、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处分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12、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十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处分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

13、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十二、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处分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以下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23%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

14、财政收入; 十三、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分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23%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23%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十四、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分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违反财政收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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