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建造师管理方法公司建造师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工程工程管理, 不 断提高工程工程施工管理专业人员素质, 标准施工管理行为, 满足企 业跨越式经营开展的需要,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造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建造师,是指经全国注册建造师执业 资格统一考试合格或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并经注册 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者包括临时建造师执业者,下同。建造 师经公司聘请担任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负责人职务, 也可以从事 公司其他施工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业务。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工程工程施工管
2、理的 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公司对建 造师实行统一管理, 聘用使用, 具体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科 负责。第二章 培训第五条 为提高我公司建造师考试通过率, 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对 建造师的需要, 适应企业快速开展的要求, 公司所属各工程部应积极 做好建造师考前培训的组织工作,并为报考人员创造好的学习条件。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科、 工程科共同负责建造师的培 训工作。工程科具体负责考前培训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 施。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按有关规定,每三年必须参加一 次继续教育培训。第七条 经公司同意报考的建造师,报名考试费及继续教育培 训学习期
3、间发生的费用, 在公司的有关规定范围内由总经理审批签字 予以报销。第三章 考试注册第八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取 得中专以上学历,工程师以上职称,符合国家规定建造师报考条件, 均可申请报考建造师执业资格。第九条 建造师的考试报名工作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科、工程科具体办理。第十条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必须首先经过注册 登记,公司聘用,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第十一条 建造师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变更注册、 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
4、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三未到达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分,刑事处分尚未执行完毕的;五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施工企业工程负责人期间, 所负责工程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平安事故的;六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科具体负责建造 师的注册管理工作。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由工程科按照建设部 一级建 造师注册实施方法向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网上和书面资料, 待初审后, 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核注册。二级建造师的注册根 据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后注册。第四章 建造师证书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 建造师资格
5、证书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科统一保管使 用,严禁个人长期持有。假设个人需用时,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到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科办理借用手续,用完后及时交回。第十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科应严格按照公司证照管理规定 办理建造师证书的借用手续, 严禁私自将建造师证书外借其他单位使 用。第五章 执业和聘用第十六条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在公司注册后, 经公司安排可 以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工程施工的工程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 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一担任建设工程工程施工的工程管理。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八条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大、
6、中、小型规模工程工程的 工程经理, 或在工程中担任其他关键工作岗位, 并以一级建造师的名 义执业;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中、 小型规模工程工程的工程经理或在 工程中担任其他关键工作岗位,并以二级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第十九条 公司建造师的聘用和聘用待遇另签订 恒正公司建造 师聘用协议。第六章 奖惩第二十条 为充分调动广阔技术人员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的积极性, 公司对通过考试的人员给予奖励: 凡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 资格,并在公司注册的人员,公司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元。取 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并在公司注册的人员, 公司给予每人一次性 奖励及证书管理使用费 800 元。第二十一条 建造师管理实行奖励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已 取得建造师资格的人员, 将建造师证书在公司以外注册的, 或者私自 保存不服从单位统一管理的, 一经发现公司要给予严肃处理, 直至予 以除名。第二十二条 建造师证书管理人员未经审批私自将建造师注册 证书借出, 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或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的, 应承当赔 偿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 那么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科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四川省宜宾 xxxxxxxx 二 00 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