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工业园区水价问题情况汇报 一、根本情况 我市工业园区用水企业共有92家,其中86家企业在用水优惠期满后都能执行正常水价标准(生产用水1.5元/吨),但仍有6家企业在用水优惠期满后不愿执行正常水价标准,水务公司多年屡次催缴,这6家企业仍不执行,与水务公司存在较大意见分歧二、原6家企业优惠期满后不愿执行正常水价的理由一是企业落户时,在协议中未明确优惠政策年限;二是原自来水公司是国有企业,2023年改制后属民营企业水务公司经营,工业园区内很多企业都是在公司改制前落户,一直以来,市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出台过屡次水价优惠政策,且前后不一致,导致水价标准不一;三是企业在落户时,有关领导以及原水务公司
2、总经理都曾经口头承诺过给予水价优惠等情况。而且京都啤酒公司还提出由于水务公司供应的自来水水质差、水压低,需进行二次加压和净化,增加了其运行本钱,所以不愿执行正常水价标准,要求按原来水务公司承诺的1元/吨的优惠价格延长至2023年2023月份,期满后水价涨幅也只能控制在2023%以内。 三、处理意见和建议1、全市工业园区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2023年5月12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纪要第九条的政策规定,统一优惠标准、优惠期限,即工业企业水价优惠期限为5年。优惠期内水价按1.20元/吨执行,期满后统一按1.50元/吨执行。 2、鉴于原政府领导和水务公司总经理对京都啤酒厂和天元食品公司都有口头承诺的特
3、殊情况,可以考虑延长其优惠期至2023年6月份,优惠期满后,一律执行正常水价标准。其他工业企业一律按市政府2023年5月12日第45次常务会议纪要执行。 3、考虑到水务公司作为招商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今后新引进的外商企业一律执行五年优惠期限,如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应由市财政补助优惠价差。 4、关于工业园工业企业水价优惠标准是否调整问题,经我们调查,我市工业企业用水价格在周边县市中属中等水平,其中优惠水价标准相对偏高,但由于我市减免了工业园区企业污水处理费(0.80元/吨),而其它县均未减免,实际上我市工业园企业优惠水价较其它县要低,鉴于这一情况,加之水务公司根据我们调查测算属微利运营,我们认为,工业企业用水价格及优惠水价应维持原定标准不变。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