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局殡葬效劳指导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科学文明的殡葬效劳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在更高起点上突出践行科学开展观,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开展,有效解决殡葬管理效劳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推进科学文明的殡葬效劳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突出践行科学开展观,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殡葬管理方法,紧密结合区经济社会开展的实际,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宣传和思想引导等手段,全面推行遗体火化费补助,大力开展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革除封建迷信和铺张浪费的殡葬陋习,树立科学文明节
2、俭的治丧新风,为全面推进区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开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 (一)全面推行遗体火化及火化费补助 1.区所辖区域全部划定为火化区,户籍在区的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全部实行火化,全区火化率至2023年到达90%以上,至2023年力争到达100%。 2.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遗体免费火化的通知精神,建立政府对殡葬改革事业的投入机制,遗体火化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2023年起,对户籍在区的所有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火化的,给予火化费补助700元(已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公职人员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3.建立火化费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火化费补助主要用于促进城乡居民遗体火化。补助
3、资金的发放由亡故人员家属到户籍所在镇(街道)民政所(社会事务办公室)填写区遗体火化补助审批表,并提供亡故人员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火化费发票以及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骨灰安葬证明、未从事封建迷信大操大办证明等相关材料。镇(街道)民政所(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每月5日前汇总报区民政局审批,审批后,由区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镇(街道)民政帐户后发放。遗体不火化,骨灰在“三沿六区(铁路、公路、主要河流沿线,城市规划建设“严管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农田保护区、居民居住区)乱埋乱葬和已建有农村公益性墓地但不进入公益性墓地安葬或没有建公益性墓地但不按规定集中安葬的,不予火化费补助。
4、 (二)全面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 2023年底前,各镇必须完成以镇为单位建设的2个农村公益性墓地任务。 1.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由镇政府统一规划。为从根本上治理乱埋乱葬,支持和配合城市规划建设,各镇应根据辖区居住人口分布情况,合理布局和规划,选择在城市建设规划“严管区以外的遥远山地建设2个农村公益性墓地。兴建墓地的面积原那么上每个不超过30亩,单人墓穴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地处偏僻和人口居住极其分散的村,可以村小组或村落为单位选择山地集中安葬,安葬墓地面积原那么上不超过5亩。镇、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均由镇政府统一报批。 2.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资金采取镇政府自筹、区政府
5、扶持的方法解决。各镇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资金以自筹为主,每建一个农村公益性墓地,区财政扶持10万元。扶持资金采取分步拨付,即对已启动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区财政先拨付5万元启动资金,墓地建好后经区民政局检查验收,区财政再拨付5万元。建成的墓地投入使用后,可按本钱加适当的管理费向使用者收取费用,收回的费用用于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修建墓地道路、绿化及扩建,并实行滚动使用。 3.农村公益性墓地建成后,村民骨灰一律进入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对“三沿六区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不得再出现新建坟墓;对以上范围内已建的老坟要逐步迁移到公益性墓地,或者采取平毁坟头、种植树木的方法进行覆盖;三年内自行迁走的,
6、区财政给予每穴300元补助,属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征地单位补助。同时,各镇村要加强对进入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的管理,提高执法力度。村民死亡后,村委会要在第一时间开出火化通知书通知其丧亲将遗体火化,火化骨灰进入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遗体不火化或骨灰不进入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的,村委会要耐心劝导,做好思想工作,发动其自觉执行。经做工作仍不执行火化或将骨灰(遗体)葬入“三沿六区及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未改正的,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给予处分,所发生费用由丧户负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禁村民将自己承包的责任山提供给他人安葬骨灰或遗体,镇、村和林业、土管部门要加强监
7、管,发现提供用地的,一律没收其提供用地的全部收入,并按林业、土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4.切实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各镇兴建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原那么上只供本镇村(居)民骨灰安葬,村民不得私下与XX县区居民交易,变相销售墓地穴位和非法转让。对违规销售和转让墓穴的,没收其全部收入。墓区内应统一设立祭品燃烧点,严禁随处焚香烧纸放鞭炮。禁止接纳安葬遗体和骨灰装棺下葬(2023年3月31日之前已做好的棺木,由村委会统一收集,造册登记,集中销毁,销毁后,由区政府给予每具300元的补偿,2023年3月31日以后所做的棺木一律自行销毁,政府不予补偿)。禁止修建宗族墓和活人墓村民骨灰进入墓地安葬,采取“先来后到
8、的顺序安排,不搞任意挑选。 (三)全面推进殡葬习俗改革,提倡丧事办理从简 为革除旧的传统丧葬陋习,各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引导广阔人民群众转变观念,逐步形成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文明丧葬新风。要禁止在XX县区、镇政府驻地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举行丧事跪拜、游丧和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花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农村死亡人员的丧事活动由丧亲家庭在村委会或红白理事会的协调、指导下举办,并提倡丧事从简,不兴师动众大操大办,不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在未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方,要推行骨灰深埋不留坟头,提倡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抛撒等多种形式的生态葬法。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殡葬效劳体
9、系建设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成立殡葬效劳体系建设管理机构。成立区殡葬效劳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殡葬效劳体系建设监督、检查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民政、农业、宣传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镇、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区民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农业、林业、公安、城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成立区殡葬监管执法大队,监督管理辖区内殡葬活动,制止和纠正违规建墓、乱埋乱葬、封建迷信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镇(街道)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镇(街道)殡葬效劳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强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殡葬效劳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10、、工作难度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必须紧密配合,形成强大合力,确保殡葬效劳体系建设工作稳步推进。民政部门是殡葬改革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具体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要催促、指导医院、卫生院加强死亡人员遗体的管理,对入(住)院人员死亡,要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火化,并按规定办理遗体移交手续。交通、交警部门对非专用车辆偷运尸体的,要按有关规定对车主及驾驶员进行严肃处理。工商、林业部门要加强对丧葬用品销售市场的监管,对非法制作、出售棺木以及提供土葬、封建迷信用品的要予以有力打击。国土、林业部门要依法加强丧葬用地的管理,建立建坟用地审批制度,对不按规定、未经审批建墓或在公墓、
11、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坟的,坚决予以查处。城管部门对在公共场所进行各种丧事活动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播送电视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导向工作,及时报道殡改动态,对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职人员丧事补助费用的管理,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尸体不火化及擅自土葬的,一律不发丧事补助费。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要依法为殡改工作保驾护航,对成心阻碍殡改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殴打、谩骂殡改工作人员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从事风水地理等职业活动的人员,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对违反规定从业或骗取群众财物的,要坚
12、决予以打击。 (三)广泛宣传,营造殡葬效劳体系建设良好气氛。要采取播送、电视、报纸等宣传手段和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党和国家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及时、准确地了解殡葬效劳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宣传丧葬陋俗的危害和文明节俭办丧事对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好处,宣传火化、骨灰集中安葬是当今社会最好的遗体处理方式,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同时将每年4月定为全区“殡葬改革宣传月,在此期间,各种媒体要集中进行强势宣传,使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同时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对监督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鼓励。 (四)强化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殡葬改革是一项触及历史文化、经济社会、思想道德等多层面的
13、深刻变革,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综合考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转变思想观念,从践行科学开展观、实施民生工程的高度,强化推进意识,切实抓好殡葬效劳公益性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各镇(街道)要把殡葬效劳体系建设纳入社会开展及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建设纳入根本建设方案,认真抓好公益性墓地工程的选址和论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制定目标任务、实施方案和措施,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从2023年起,区政府将把遗体火化率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进度及入墓率列入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分年度下达目标任务,签订责任状,确切工作落实。 内容总结(1)民政局殡葬效劳指导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科学文明的殡葬效劳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在更高起点上突出践行科学开展观,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开展,有效解决殡葬管理效劳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推进科学文明的殡葬效劳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2)三年内自行迁走的,区财政给予每穴300元补助,属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征地单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