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几点思考5篇 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开展而逐步产生和开展起来的经济现象,它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从目前工商部门治理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执法实践来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也遇到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新形势下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 关于商业贿赂的界定,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第2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置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贿赂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
2、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置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随着社会的开展,商业贿赂行为已渗透到了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的开展态势,现阶段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的开展已不再是单一存在的,而往往是交错,混合在一起的,表现出不同以往的新特征。一是商业贿赂涉及的行业领域 1多,范围广。从当前社会反映和查处的情况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是商业贿赂存在的重点领域和行业,也是中央确定的反商业贿赂专项整治的重点对象。另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3、的电信、金融、保险和商业企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商业贿赂行为。二是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多样化。在工程建设等重点行业中,以“现金回扣形式争取交易时机,已成为行业的“潜规那么;在商业流通领域,供货商利用买断费、进场费和进店费等形式获得交易时机,排挤竞争对手,也成为商业企业默认的行规;另外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技术效劳费、咨询费、参谋费、考察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也是当前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可以说,当前商业贿赂方式把戏繁多,手段多样。三是商业贿赂的隐蔽性越来越强。商业贿赂是通过“账外暗中等秘密隐蔽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给付或收受财物的行为,或以报销各种费用冲账的方式给以贿赂,还有的采取提
4、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和赞助业内研讨会,其所给付或收受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目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隐蔽性非常强。随着查处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种商业贿赂行为更加隐蔽,给查处工作带来困难。 二、工商部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方式隐蔽,发现线索难。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 2售或者购置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买通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争取交易时机或交易优惠条件的行为,既包括直接给付的现金和实物,也包括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等,其行为依附于商业交易关系,并随着
5、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可以说在各类市场主体及不同行业中普遍存在,甚至成为行业内“心照不宣的“潜规那么。商业贿赂行为发生在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与单位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具有明显的隐蔽性和排他性。加之现有的企业会计制度尚不健全,假账现象普遍存在,账本外表真实和实质失实的矛盾,造成执法部门发现商业贿赂难,也给市场监管造成障碍。 (二)手段有限,调查取证难。一是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执法手段、措施有限,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查处商业贿赂只能从账面上找问题,对变相以实物折扣方式的贿赂行为很难固定证据;另外,由于当事人拒不接受检查或以种种理由躲避检查,难以取得证人证言,无法形成证据链,直
6、接导致案件推进艰难。二是商业贿赂的行贿方多为异地企业或个人,流动性较强,跨省跨市,调查取证本钱高,工商机关执法没有必要的强制措施作保障,使执法人员往往束手无策,而不得不“半途而废,导致涉案企业能够轻易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法律缺位,认定事实难。从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 3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条款散存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对于商业贿赂形式,法律规定得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适用仍显缺乏,主要表现:对附赠式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时的心理因素和主观心态、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归责原那么、间接实施商业贿赂并获得利益的行为等没有明确细化规定
7、如何适用法律条文,做到定性准确,处分得当,仍有一定的难度。 (四)多头执法,处分实施难。从目前立法和执法的实践看,不同法律对商业贿赂的调整缺乏必要的衔接和有机的统一,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工商部门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监管的权力,形成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导致不同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既可能对管辖权产生争议,又可能在责任追究方面存在分歧,造成执法尺度不一。另外,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部门干预较多的“痼疾,短时期内确实难以消除,为局部地域经济利益而损害社会主义大市场的经济利益在一些地方或部门仍然存在。再者,“人情风、“关系网等庸俗
8、的人际关系也干预其中,无形中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和阻力,形成办案不顺,处分额度较低,投入的行政执法本钱高而收益少的“到挂现象。 三、对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几点建议 4 (一)整合商业贿赂法律法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当前商业贿赂的形式纷繁多样,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已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需要。为此,应该尽快对有关商业贿赂的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加快建立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重点是修改、完善并整合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启动专门立法,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明确标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手段,加大对
9、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处分力度,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扎实开展预防工作,营造反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气氛。要充分利用播送、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帮助人们正确识别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澄清人们种种认识误区,增强广阔消费者及各类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与监督意识。要教育行政机关和企业正确认识市场转轨时期的特点规律,切实认识到商业贿赂行为对地区和企业长远健康开展的危害,自觉抵抗地区保护主义和消除相互攀比心理。要适时公布查处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使广阔市民和经营者通过案例认清商业贿赂的现实表现和巨大危害,自觉
10、抵抗商业贿赂行为,为推动整顿和标准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社会根底。要深入到商业贿赂多发行业、企业宣 5传法律法规和政策,送法到门,帮助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增强企业抵抗商业贿赂行为的自觉性。对处分过的企业,要进行回访式宣传教育,认真开展法律法规的释解工作,教会企业懂法用法,标准经营。 (三)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针对商业贿赂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等特点,必须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广泛拓展案源。应借鉴兴旺国家的执法经验,建立职业举报人制度,改进举报人奖励制度,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监督违法。可以探索在医药购销、图书出版发行等局部重点行业和企业试行公益举报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揭
11、发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完善对举报人的保密、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惩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好、发挥好举报人的积极性。要设立并公布固定的商业贿赂投诉 、网站等,建立简捷方便、顺畅通达的监督渠道,鼓励消费者、知情者积极检举。 (四)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力度,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要充分发挥12315等投诉举报网络和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优势,对辖区内的企业和单位实行实时监控,继续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排查案件线索,突出抓好大要案件查办工作。同时,由政府居中协调,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健全监管机构,建立综合治理体系,
12、使分散的力量得以有 6效整合。特别要加强监察、工商、税务、审计、检察以及公安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及联席会议等制度,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切实将监管职责落到实处,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从而弥补工商手段软弱和知识体系不全面的缺陷,增强法律的震慑力。 (五)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企业自律机制。工商机关要监督和催促企业通过制定科学、标准、制衡的工作流程,设臵必要的监控机构,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资产的运行。积极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和不正当交易“黑名单机制,对不遵循商业活动规那么的,进行公开曝光,对其相应的商业活动进行一定限制及实施市场禁入等惩罚性措施。同时通过普法活动和工商所的日常巡查,帮助企业树立守法诚信和公平竞争观念,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的经营动向。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7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