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砂开采监管工作通告 为标准海砂开采行为,保护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开展,市政府决定开展为期50天的海砂开采专项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海砂开采临时用海管理方法?、?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辖区海域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取得临时海域使用权,并按所核定的范围进行采砂作业;从事海域采砂作业及海砂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持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并配备持证合格的船员;在海岸边设置砂场,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沿海码头,必须符合原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不得私自将码头改作砂
2、场。 二、对未持有?矿产品准运证?在本市辖区海域内从事运砂的船舶,海事部门不予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港务部门不予批准过驳作业,码头经营单位不予以安排装卸泊位,违者按违法运营矿产品进行查处。 三、对未持有效?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未经批准从事采砂的船舶,不得从事海砂开采,对于未经海事部门登记注册的采砂船按“三无船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未经批准进入我市辖区海域从事采砂、过驳、运输和作业的船舶,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大力度予以查处。 四、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本市海域及沿岸从事非法采砂、运砂、堆砂的行为,应立即停止,否那么将依法进行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分,对煽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法从重处分。 五、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海域采砂的管理工作。市海洋与渔业、水利、国土、交通、海事、港务、安监、公安边防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此通告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执法巡查,密切配合,发现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或机构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