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拟定的XX省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实施 【发布单位】 80202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2266号【发布日期】 2022-2023-04【生效日期】 2022-2023-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市编办拟定的XX省机构改革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津政发(2022)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XX省机构改革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方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XX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四日 XX
2、省机构改革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确保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22)5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津党办发(2022)15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市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成建制改组为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发(1995)24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XX省标准周期预算管理方法的通知(津政发(2022)51号),和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金、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财事(2022)156号)的有关
3、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经费供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XX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发(2022)5号)中涉及到的机构改革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机构改革单位经费预算核定的原那么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那么,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的约束机制;综合考虑各单位实际情况,分类制定经费预算核定方法,确保机构改革平稳推进;加强财政、编制和人事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保证各项机构改革政策协调一致。 第四条第四条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的核定,以单位2022年预算数为包干基数,财政定额供给至2022年,到
4、期后,不再列入财政供给范围,期间假设国家及我市出台增资等增支政策,所需资金由单位自筹解决。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转制前在册的离退休人员及转制期间根据有关政策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为基数,由财政据实全额供给经费。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按照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第五条成建制转为事业的单位,转制为全额预算单位的,经费核定标准由原行政标准就近并靠为事业标准;转制为补助经费单位的,其经费按规定的补助标准和财政供给比例核定预算。以上两种转制单位,改制后国家出台增资等增支政策,所需资金由财政根据确定的经费供给比例予以安排,其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据实全额供给。转制为自收自支
5、事业单位,比照第四条办理。 第六条第六条机构合并的单位,暂将合并前各单位2022年预算相加,作为新单位2022年预算,在实际执行中根据机构改革方案相应调整有关预算。2022年及以后年度按新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和适用标准重新核定预算。 第七条第七条从原单位中拆分出的单位,暂将原单位2022年预算按各新单位人员所占份额进行拆分,作为新单位2022年预算,在实际执行中根据机构改革方案相应调整有关预算。2022年及以后年度按新单位人数和适用标准重新核定预算。 第八条第八条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单位,与原预算单位有经费缴拨关系的,按第六条、第七条办理;与原预算单位无任何经费缴拨关系的,从2022年开始根据新单
6、位人数和适用标准核定预算。 第九条第九条机构改革后增加编制的单位,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适用的经费标准核定预算。 第十条第十条机构改革后撤销的单位,相应取消其经费预算,人员调整至其他单位的,参照以上各条规定,并入其他单位核定预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精简机构、局部人员实行分流政策的单位,根据新编制内实有人数,按原标准重新核定单位预算。对分流到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人员,按所到单位的标准供给经费,分流到财政补助经费事业单位的人员,按该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标准供给经费;分流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或自谋职业的人员,财政自分流的下月起停止供给经费。上述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一次性退职金、上岗培训问题,参加学历教育人员的学费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财政部门和各单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机构改革单位中2022年12月31日前到达退休年龄的,不再列入机关编制的人员,财政据实供给人员经费,并相应取消上述人员的公用经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于适用本方法的预算单位,凡2022年机构改革到位的,财政都将依据本方法对单位的2022年预算据实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省财政局 XX省人事局 X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