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8 ,大小:19.13KB ,
资源ID:1199215      下载积分:8 积分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nwk.com/docdown/119921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2023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规定新编.docx)为本站会员(la****1)主动上传,蜗牛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蜗牛文库(发送邮件至admin@wnwk.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2023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规定新编.docx

1、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建立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平安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平安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

2、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

3、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

4、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

5、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

6、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

7、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平安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平安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8、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工程和平安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

9、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x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平安

10、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平安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2023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x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分;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11、第二十四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那么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

12、)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平安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平安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8页 共8页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