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委组织监督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约束机制,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教育、保护作用,切实加大对领导干部监督力度,保证他们正确行使权力,不犯或少犯错误,现结合我县科级领导干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访监督是指县委组织部门认为接到的人民群众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举报信件内容,不构成违纪,或虽已违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问题,由组织部找单位主要领导或被举报人进行谈话,或发谈话通知书等形式对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者进行的警示,以到达澄清问题、纠正错误、严格教育的目的。 第三条信访监督的对象是。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各乡(场)镇党政领导班子及
2、其成员,县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四条信访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一)反映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组织部门认为不构成违纪的信件; (二)反映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一般问题,组织部门认为不及时纠正和制止,可能开展成违纪行为的信件; (三)反映领导干部的违纪事实比较具体清楚,但组织部门认为情节轻微,构不成追究党政纪责任的信件; (四)反映领导干部存在的一般不正之风问题,但尚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信件; (五)组织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信访件。 第五条信访监督遵循的原那么: (一)实事求是的原那么;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那么; (三)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原那么;
3、(四)以自我教育为主的原那么。 第六条信访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领导谈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认为事实清楚,明显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对被举报者当面提出批评指正、责其改进的,由组织部领导或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任找其进行谈话。谈话后,被谈话者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十五日内报组织部干部监督室。 (二)发函询通知书。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只有现象,没有明确线索,需要在工作中引起注意的,或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线索,可信度较高,但调查难度大,查实可能性小的,由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向被举报人或其所在单位发函询通知书,将被举报的问题摘转告知本人,由其自我对照,有那么改之,无那么加勉,并于十五日内将检查情况书面反响给组织部干部监
4、督室。 (三)发诫勉通知书。对经考察班子整体效能发挥不好的,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领导班子应予诫勉谈话;对领导班子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应予诫勉谈话;对有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予干部本人诫勉谈话;对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1/3以上的,应予诫勉谈话。经组织部领导批准后,由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向被举报人或单位发诫勉通知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落实,并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组织部干部监督室。 (四)组织上认为适宜的其它形式。如。责成单位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信访通报警诫、与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沟通、在考察领导干部时注意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了解等形式,对被举报者进行
5、信访监督。 第七条实施信访监督的程序: (一)对科级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谈话或发函询通知书的程序。由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提出和审定后,报组织部部长审定。与副科级干部谈话,由主管干部监督工作的副部长或干部监督室主任进行;与正科级干部谈话,由组织部部长进行。 (二)对科级干部发诫勉通知书的程序。由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调查了解后提出整改意见,经组织部领导审定后,报书记或主管信访的副书记审定,然后发出诫勉通知书。 (三)组织上认为适宜的其它形式的程序。由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提出意见,报组织部领导审定后实施。 (四)实施信访监督后,被举报人谈话后的文字材料、对函询进行的回复材料、诫勉谈话材料和整改材料,都要装入领导干部
6、信访档案。 第八条信访监督由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具体负责,可与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配合进行实施。向领导干部发函或谈话,以县委组织部名义进行,同时,告知其所在单位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第九条实施信访监督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将举报信原信或复印件以及带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语言的材料转给被举报人,不得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及有关情况。 第十条被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得拒绝和敷衍。如果举报的问题与事实不符,被举报人可以向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也可向上一级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申辩。 第十一条实施信访监督后,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将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同意被监督对象说明的,报经原审批领导批准,可予了结。 (二)举报问题严重失实,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认为有必要为其消除影响的,经领导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三)问题属实或局部属实的,对被监督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并责其限期改正。 (四)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