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方案生育管理实施细那么 XX省方案生育管理实施细那么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和XX省方案生育条例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常住人口到本省城乡;本省常住人口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本省常住人口离开本市、县、自治县到其他市、县、自治县;本市、县、自治县常住人口离开本乡(镇)到市区、县城居住的,均为本细那么所称流动人口。 第三条居住或拟居住一个月以上有生育能力的流动人口,适用本细那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管理工作应纳入人口与方案生育目标管
2、理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政绩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各级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公安、工商、劳动、民政、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方案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进行方案生育宣传教育; (二)检查育龄人员的方案生育情况; (三)组织有关部门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效劳; (四)查验婚姻与方案生育证明; (五)记录生育情况并向流动人口的常住户口所
3、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六)XX省方案生育条例、国家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和本细那么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进行方案生育宣传教育; (二)催促已婚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 (三)为育龄妇女出具婚姻与方案生育证明; (四)XX省方案生育条例、国家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和本细那么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适用本细那么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有本省常住户口的按本细那么领取XX省流动人口婚育证(以下简称婚育证);无本省常住户口的必须持有其户籍所在地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4、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申领婚育证由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方案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县、自治县、XX县区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婚育证及其申请表的格式由省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婚育证的使用、变更和取消: (一)婚育证为常住户口在本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方案生育或婚姻状况证明; (二)凭婚育证办理方案生育查验证明; (三)持证人在婚育证的有效期内,每年春节前后一个月内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方案生育管理部门办理年度执行方案生育政策法规情况审查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该证作废; (四
5、)持证人原为未婚人员现已结婚的,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按本细那么规定办理新证; (五)婚育证如果遗失,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育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方案生育管理规定,不得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方案外生育。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要因人制宜,落实安全、有效的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子女以上(少数民族农村人口已生育三个子女以上)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方案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落实补救措施。 有特殊情况不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夫妻双方不宜采取绝育措施的,经现居住地县以上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的节
6、育措施。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的生育,由夫妻双方申请,经用工单位(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方案生育管理部门)审查,符合XX省方案生育条例、国家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和本细那么规定的,报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关部门依照当地有关规定批准,并按方案生育。 第十四条适用于本细那么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申请暂住证之前,须到现居住地市、县、自治县、XX县区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婚育证或方案生育证明,经审查符合XX省方案生育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出具XX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查验证明书(以下简称查验证明书)。无查验证明书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暂住证。查验证明书的格式由省方案生育
7、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雇主应建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房屋出租业主应承担住宿人员的方案生育管理责任。发现住宿人员有违反方案生育行为的,应及时向驻地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住宿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由夫妻申请,凭用工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方案生育管理部门证明,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方案生育管理部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 常住户口在本省的流动人口,领取
8、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享受XX省方案生育条例规定的优待。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支付,由夫妻双方用工单位、雇主各发给一半;一方是农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雇主全部发给;双方是农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由夫妻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常住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其优待依照国家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或雇主的,由用工单位或雇主负担;无用工单位或雇主的,先由本人支付,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9、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对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方法和奖励标准由市、县、自治县、XX县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方案外生育的,依照XX省方案生育条例、国家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方法和本细那么规定征收方案外生育费,并由有关部门辞退或撤消营业执照、注销暂住证、务工许可证等。 流动人口方案外怀孕的,从怀孕之月起,每月处以人民币500元罚款,并限期落实补救措施。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罚款如数退还;造成方案外生育的,依照前款规定处分。 流动人口为本省国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方案外生育后的行政处分和经
10、济处分,依照XX省方案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用工单位、雇主招用和房屋出租业主容留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有方案外生育的,对用工单位、雇主、房屋出租业主按方案外生育一人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弄虚作假出具、骗取或伪造、涂改、出卖方案生育证明的,由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属国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细那么规定处分的执罚部门,依照XX省方案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
11、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细那么由XX省方案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方案生育的影响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方案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方案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实行方案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到达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方案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实行方案生育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减少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开展家庭经济和健康娱乐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社会稳定。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