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平安监督管理规定 第 1 页:第一章 总 那么第 2 页: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 3 页:第三章 危险源的辨识、登记、评估和备案第 4 页:第四章 分级监控与管理第 5 页: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 6 页:第六章 处 罚第 7 页:第七章 附 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平安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平安生产局面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2)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按照重大危险源辨
2、识(GB18218-2022)标准,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以及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23)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见附表1、2。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部及外来分包队伍、劳务组织。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工程部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