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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融监管体制法律问题及对策.docx

1、金融监管体制法律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开展及现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对其金融市场实施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以及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和协调配合依据金融法律法规作出结构性体制安排。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依据本国国情、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开展背景所建立的金融监管体制各有所异。从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专门的中央银行职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开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混业监管时期。1980年左右我国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之初,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多种金融业务,这时期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实质是混业经营。与此相匹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采用了混业监管模式。1986年国务院公布中

2、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首次确认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除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外,在法律上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所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二)分业监管时期。九十年代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在建立后高速开展,但监管体制相对脱节,甚至造成局部金融混乱的局面,金融监管开始受到重视。199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转换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并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管理。随后,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布,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法定监管地位。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成立、1998年

3、证券法制定,将对证券业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别离;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2022年保险法修订,从法律上明确了保监会对全国保险业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责;2022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同年12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授予银监会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权,自此确立了沿用至今的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体系。 (三)分业监管兼。顾协调监管时期2022年至今,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范围日趋扩大和日趋成熟,为顺应经营模式的转变,同时也是借鉴国际经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开始从严格的分业监管开始向混业监管转变,并在此过程中有了制度创新2023年8月“一行三会会同中国外汇管理

4、局建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以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监管。2023年3月,“一行三会会同多部门发布关于标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被视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迈出的一大步。此前,各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类业务因为监管主体和法律规章不一致,存在着极大的套利空间。此次通过联席会议,“一行三会及外汇局在资管的统一监管上协调一致,再加之各部门接下来将会制定的细那么,能有效防止各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不一进行监管套利并防止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憾 自2022年银监会成立起算,我国分业监管体制至今只实行了十四年。我国金融业高速开展,

5、但监管制度本身存有滞后性,导致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金融业现状存在脱节。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缺憾造成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难以协调,并且对监管主体权责划分的不明确也造成对多种金融业务(尤其是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督管理活动中并存着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 (一)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监管效力有限。 1.监管协调难度大在现有体制下,金融监管体制之根底仍为分业监管,因此部门利益仍是协调监管的最大障碍。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各监管部门在联席会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导致部门权责不清、监管效率低下。再者,联席会议只是金融监管相关部门的协调议事机制,并未形成统筹监管的权威性,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监管地位。此次联

6、席会议统一资产管理类业务监管标准,但该标准最终需在不改变现有监管体制、不违背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兼顾各机构职能差异下作出规定,其操作难度不言而喻。 2.信息共享不充分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都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会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提出“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是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之一,但这些规定仍属于引导性的要求,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之间仍未建立起系统、高效、权威的信息共享机制。 (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有缺憾,存在法律真空。 1.立

7、法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强由于法律制定本身的滞后性与金融业开展的快速性同时存在,致使对于当前的许多金融创新工具和业务的监管大多是由监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公布规章或方法,这些法律标准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不能及时彻底理清监管标准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的问题。再者,现有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那么、处分后果及量化标准,因此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不强。 2.相关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仍有许多金融监管相关制度尚未完善,主要有:一是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证券法第三章“持续披露信息一节,连同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方法对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做出总体上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相对简要,很多仍缺乏向公众披

8、露的细那么,并且披露标准相较于国际标准略宽松。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主要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2023年公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法等作为根本框架,但事实上这些规定仍较概括,适用性不强。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但未有利益冲突调整、处理机制。三是缺乏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我国在此方面存在法律空白。2022年三大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但其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那么、权责划分做出具体规定,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难

9、以有效,造成多处监管重叠或监管漏洞。 3.地方金融监管有形无实随着地方经济和地方金融的开展,在我国传统的“自上而下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地方(尤其是县级以下)的金融业出现监管空白,地方政府实际上承担了这局部监管职能。但从法律层面上看,地方政府存在着严重的金融监管权利和风险处置责任不对等,其实行金融监管的职能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科学标准的监管原那么和标准。权责别离使得地方政府难以有效应对地方金融系统性风险,也难以保证事后处置效率。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法律对策 当前各界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已根本达成共识,但具体如何改革,除应适应我国混业经营的经营体制相适应外,还应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体制、监管

10、水平以及监管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 1.提升部门监管协调性和有效性。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尚“年轻,监管水平较低,金融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因此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一步到位不现实,短期内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应是提升部门监管协调性和有效性。有学者建议,当前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授权,由国务院牵头将“联席会议上升为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在立法上确立其法律地位。此外,由金融监管委员会牵头建立并完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以促进监管部门之间政策的协调性和有效性,进而消除监管真空、监管冲突,防止监管套利。 2.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11、。虽然短期内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适宜温和地转向协调监管,但当我国金融业全面形成混业经营,并且监管主体积累到足够的经验、监管水平提升到一定程度时,我国仍应选择混业监管模式,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更能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下顺应金融业的开展需求,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本钱、提高监管效率。 (二)修订和补充金融监管法律。 1.推进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当前应及时理清现行金融法律体系,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中与金融业开展现状以及近期趋势不符局部的修订。例如,在正在审议的证券法修订稿中扩大“证券的定义和范围,不仅包括原来的证券和股票,也应延

12、伸到多种经济权益凭证(包括集合理财产品等),以适应混合经营的新形势。 2.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针对当前金融监管制度的缺乏也应补充立法以填补法律空白。一是标准信息披露机制。有学者建议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具体规那么,尤其需要明确风险计算的标准以及信息披露人的责任。二是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首先,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可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法定监管目标;其次,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机制,标准金融机构行为,从源头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补充金融控股公司立法。除整合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标准外,许多学者认为在条件成熟时我国应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防范和化解

13、作为混业经营主要表现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金融系统性风险。 (三)加强金融监管监督。从立法层面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固然重要,也不能无视对监管行为的监督。当前金融反腐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折射出金融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人员行为标准上存在诸多弊病。为防止监管人员行为扭曲,应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那么,在立法上确定监管人员的责任及违法后果;同时应加大监管透明度,引导社会各界对监管行为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罗培新.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与政策困局之反思兼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中国法学.202223. 2原巍.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23. 3乔军.从分业到混业:我国金融业开展路径及监管法律制度选择.攀登.2023.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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