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3篇 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异议人。身份证号,住XX省。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xx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增资扩股协议第x条款约定。“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那么任何一方有权在该等争议发生后六十(60)天内,将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那么仲裁解决。该约定确定了仲裁管辖的时间是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排除了争议发生六十日以后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被异议人在其仲裁申请书“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纠纷的产生中陈述,“申请
2、人自支付全部增资价款至今,被申请人xx未按照增资扩股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xx科技的工商变更登记(协议约定在不晚于2023年xx月xx日完成),亦未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或向申请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可见,被异议人认为的争议发生的时间为2023年xx月xx日。 按照协议约定,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应当在其认为纠纷发生后六十日内的2023年3月1日之前,而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却是在争议发生后近两年的2023年12月22日,而仲裁机构在双方发生争议六十日后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特提出以上管辖异议,请求确认xx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3、异议人: 2023年x月x日 申请人:xx富宁成精密模具, 地址:xx市吴中区横泾街天鹅荡路2880号,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根据申请人与苏州盛冠塑料制品签订的模具加工制作合同第9条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向甲方当地法院起诉。这应该属于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贵委驳回苏州盛冠塑料制品的仲裁申请 综上,申请人认为,xx盛冠塑料制品与申请人之间约定管辖不明,仲裁协议,xx盛冠塑料制品无权向贵委申请仲裁。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富宁成精密模具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23年8月8日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