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生产工作意见书范文精选3篇 平安生产工作意见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矿平安生产关系煤炭工业持续开展和国家能源平安,关系数百万矿工生命财产平安。近年来,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煤矿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煤矿平安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守开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始终把矿工生命平安放在首位,大力推进煤矿平安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平安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
2、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明确关闭对象。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到达平安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配套资金,范文写作并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研究制定
3、信贷、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修订煤炭产业政策,提高煤矿准入标准。国家支持小煤矿集中关闭地区开展替代产业,加强根底设施建设,加快缺煤地区能源输送通道建设,优先保障缺煤地区的铁路运力。 (三)落实关闭目标和责任。到20xx年底全国关闭2022处以上小煤矿。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小煤矿关闭工作,要制定关闭规划,明确关闭目标并确保按期完成。 二、严格煤矿平安准入 (四)严格煤矿建设工程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那么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4、;20xx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平安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五)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建立完善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标准和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 (六)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标准煤矿建设工程平安核准、工程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未通过平安核准的,不得通过工程核准;未通过工程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范文top20230不得通过平安核准。从事煤
5、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平安、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平安、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平安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平安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鼓励专业化的平安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建立煤炭平安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平安生产承诺和平安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平安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八)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提高评估标准,增加必备性指标。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直至依法关闭。加强评估机构建设,充实评估人员,落实评估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九)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为其划定矿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