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市河道流域治理管理意见 为切实加强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的规划管理,有效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构建科学合理、标准有序的工程开发建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是我市深入推进“西进、北延、中部提升战略,拉开“一河两城城市开展框架的重要载体,也是我市城建史上建设规模最大、投资数额最多、带动能力最强的重点工程,对于拓展城市开展空间,完善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城市品位形象,加快建设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和省会东部新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的规划管理,要
2、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分步建设、标准管理的方针,按照“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那么,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开发,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工程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开展的高度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按规划要求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二、明确规划控制范围,严格审批程序 (一)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规划控制范围。南起植物园,北至水库,西至煤矿铁路线,东至路,总长约15公里,控制面积约47平方公里,规划面积约17.3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约4820亩,河道面积约8655亩)。 (二)在工程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河三十里景观风貌带规
3、划要求,经市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前方可进行建设,并依法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选址和用地审批程序,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擅自与投资商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取代规划选址程序。 (四)规划范围内建设工程实行逐级报审制度,市发改委、住建委、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要依据规划要求,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做好工程审查,从严控制建设工程。 (五)工程规划范围内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规划指标,不经市政府批准调整,一律不得更改。对确需变更的指标,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按法定程序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
4、告,并依法进行公示,重新报市政府批准。 三、加强规划管理,坚决杜绝违法乱建 (一)工程规划范围内严禁新批、新建工业等违反规划用地性质的工程。现有工厂、仓储、住宅等工程不得扩建、改建,具备条件后逐步实施搬迁。 (二)工程规划范围内严禁一切破坏水体、湿地、苗木等自然风貌的活动,违者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凡在工程规划范围内的社区、村委会、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和宅基地房屋及附着物现状,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一律不再新批宅基地和补办规划建设手续。 (四)凡不按规划要求擅自开工建设、乱搭乱建的,一律按违法建设实施撤除;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建设手续的,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
5、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责任追究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街道办事处、明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负总责。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使群众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及时预防和查处违法乱建行为。组织规划范围内村庄根据社区规划建设要求有方案、有步骤的实施迁建。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住建委(规划局)负责新建工程的规划选址审核审批,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国土局负责加强土地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有效维护规划执法现场秩序,妥善处理执法工作中各类群体性事件;市水务局负责查处占用河道水体进行非法养殖等行为;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执法执纪、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追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土地管理及违法建设行为执法查处工作。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不按规定依法办事,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及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