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决策实施状况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准时觉察并订正决策存在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疼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状况后评价是行政决策在实施阶段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保障,是决策制度和机制的延长,是提高行政决策科学性、合法性的制度保障。 第三条重大决策实施状况后评价是指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决策评价的组织、机构对决策造成的正负面影响、决策实施的本钱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作出的评价。 第四条区政府办公室是重大决策实施状况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会同区审计局及决策提出部门具体负责重大决策
2、实施状况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办公室定期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状况的评价。 决策实施的第一年,每半年应进行一次重大决策实施状况后评价。 决策实施的其次年至第三年,每年进行一次重大决策实施状况后评价。 决策实施三年后,每两年应进行一次重大决策实施状况后评价,对其同社会进展的符合程度及连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有特殊状况的,重大决策实施状况后评价期限可做变通处理。 第六条重大决策实施状况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本钱、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第七条重大决策实施状况后评价可实行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 第八条重大决策实施状况后评价应形成完整的重大决策实施状况后评价报告,载明决策评价的相关信息、对实施中决策作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报区政府审核。 第九条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对重大决策实施状况后评价报告审核后,形成对决策连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确定。 第十条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