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文化建立工作支配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公布关于支持文化企业进展假设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此通知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进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23)114号)有关精神,对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作出的具体规定,目的是对文化企业实施税收优待政策,减轻企业负担,鼓舞其健康进展。 通知指出,播送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心、省、地市及县级)依据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
2、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通知还指出年底前,播送电视运营效劳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根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通知规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另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明确,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3)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3)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争辩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另行发文明确。 通知强调,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通知最终指出,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